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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圣济堂: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8-31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圣济堂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8]A0480 号


致:贵州圣济堂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及贵州圣济堂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圣济堂”)章程的有关规定,北

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圣济堂 2018 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

性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

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 2018 年 8 月 14 日召开的圣济堂第七届董事会第十

八次会议决定召集。2018 年 8 月 15 日,圣济堂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贵

州圣济堂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十八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和《贵州圣济堂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18 年 8 月 23 日,

圣济堂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贵州圣济

堂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上述公告载

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

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

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

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于 2018 年 8 月 30 日(星期四)下午 14:00 在贵阳市观山湖区阳关大道 28

号赤天化大厦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副董事长周俊生主持。圣济堂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交易系统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13:00-15:00 ; 通 过 互 联 网 投 票 平 台 的 投 票 时 间 为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当 日 的

9:15-15:00。



    经查验,圣济堂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圣济堂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


                                          2
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圣济堂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圣济堂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召集并发布

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圣济堂董事会。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 人,

代表股份 190,889,900 股,占圣济堂股本总额的 10.9939%。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圣济堂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圣济堂章程的规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圣济堂已公告的会议通知及会议

材料所列出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

逐项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股东借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90,74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226%;反对 14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7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圣济堂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圣济堂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圣济堂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4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圣济堂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朱   明




                                                     付立新




                                                2018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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