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济堂: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5-18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圣济堂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9]A0274 号
致:贵州圣济堂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及贵州圣济堂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圣济堂”)章程的有关规定,北
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圣济堂 2018 年年度股东大
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
性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
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 2019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圣济堂第七届董事会第二
十八次会议决定召集。2019 年 4 月 27 日,圣济堂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贵
州圣济堂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二十八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和《贵州圣济堂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2019 年 5 月 7 日,圣济堂
董事会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刊登了《贵州圣济堂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8 年
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圣济堂控股股东贵州渔阳贸易有限公司提
议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关于公司向子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2019 年 5 月 11 日,圣济堂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刊登了《贵州圣济堂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
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公告列明了
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于 2019 年 5 月 17 日(星期五)下午 14:00 在贵阳市观山湖区阳关大道 28
号赤天化大厦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丁林洪主持。圣济堂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交易系统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13:00-15:00 ; 通 过 互 联 网 投 票 平 台 的 投 票 时 间 为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当 日 的
9:15-15:00。
经查验,圣济堂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圣济堂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
2
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圣济堂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圣济堂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召集并发
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圣济堂董事会。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0 人,
代表股份 730,212,386 股,占圣济堂股本总额的 43.1278%。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圣济堂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圣济堂章程的规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圣济堂已公告的会议通知及会议
材料所列出的议案。除控股股东贵州渔阳贸易有限公司提议增加《关于公司向子
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之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
案。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表决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公司 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729,634,1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208%;反对 57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9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2、审议《公司 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729,634,1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3
数的 99.9208%;反对 57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9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3、审议《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729,634,1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208%;反对 57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9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4、审议《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729,634,1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208%;反对 57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9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5、审议《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729,634,1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208%;反对 57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9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6、审议《公司 2019 年财务预算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729,634,1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208%;反对 57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9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7、审议《关于续聘审计机构并授权经营层决定其报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729,634,1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208%;反对 57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9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8、审议《关于公司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的议案》
4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99,861,6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7115%;反对 57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8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其中关
联股东贵州渔阳贸易有限公司、贵州赤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9、审议《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99,861,6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7115%;反对 57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8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其中关
联股东贵州渔阳贸易有限公司、贵州赤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10、审议《关于公司重组标的业绩承诺期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重组方对公司
进行业绩补偿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729,634,1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208%;反对 57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9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11、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股份回购及工商变更
等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729,634,1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208%;反对 57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9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12、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729,634,1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208%;反对 57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9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13、审议《关于公司向子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5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729,634,1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208%;反对 57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9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圣济堂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圣济堂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圣济堂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6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圣济堂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郑 超
孙继乾
2019 年 5 月 17 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