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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昌九: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19年10月修订)2019-10-19  

						             江西昌九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19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工
作,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业规定或
自律规范,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上海
证券交易所仅接受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公司名义办理信
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 公司设立证券部,为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


                            第二章 选 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应当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若尚未取得董事
会秘书资格证书的,应承诺任职后参加最近一期上海交易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
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本公司现任监事;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拟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有关要求以及本制度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
工作履历;
   (二)候选人的学历证明、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自收
到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后,未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提出异议
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对于上交所提出异议的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上市公司董事会不得聘任其为
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足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
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三)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四)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向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
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交易所
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时,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
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董事会秘书离职后未完
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
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
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法定代表人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法定代表人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履 职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
   (二)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三)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
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
   (五)负责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六)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
会及时披露或澄清。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包括:
   (一)组织筹备并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监事会会议
和股东大会会议;
   (二)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三)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
   (四)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五)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
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
   (一)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二)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三)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
买卖相关规定;
   (四)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
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提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
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做出或可能做出相关决策时,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提示或警示,并立即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履职行为。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查阅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和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
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
挠时,可以直接向证券监管部门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
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但涉
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
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
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证券
事务代表应当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章 培 训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候选人或证券事务代表候选人应参加上海证券
交易所认可的资格培训,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 36 个课时,并取得董事会秘书
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原则上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由上海证券交易所
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董事会秘书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以及年度
考核不合格的,应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五章 考 核

    第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严格履行职责,接受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指导与
考核。

    第三十一条 公司根据董事会秘书工作业绩对其进行绩效评价与考核。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行业或自律规范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西昌九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