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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城市传媒: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19-04-17  

						                         青岛城市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城市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
会”),并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应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
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一名主任委员(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并召集委员会会议。
主任委员在由独立董事担任的委员中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
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
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人数;在改选出
的委员就任前,提出辞职的委员仍应履行委员职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     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任何一名委员均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召开前两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当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
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
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
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情况紧急的,会议召集人可随时电话通知召开会议,但应说明情况紧急需立即召开会
议的原因。


    第九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出席,视同出席;每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
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 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网络视频会议或电话会议的方式召开。现场
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以非现场方式参会的委员的表决结果通过指定时
间内收到的有效表决票或指定时间内委员发来的传真、邮件等书面回函进行确认,表决的
具体形式应由会议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确定。


    第十一条    委员会提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程序:

    (一)     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需求情况;

    (二)     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参)股公司内部、人才市场以及其他渠道广泛搜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
书面材料;

    (四)     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

    (五)     召集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
格审查;

    (六)     在提名董事候选人和拟聘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交董事候选人和拟聘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书面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的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
应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作为董事会决策的依据。会议通过的议案或提案应提交董事
会审查决定。


    第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对会议审议事项均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
司支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制订并通过。本细则如需修改,由委员会提出,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
当及时修改本细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青岛城市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