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钢股份:“11凌钢债”付息公告2017-07-25
股票代码:600231 债券代码:122087
股票简称:凌钢股份 债券简称:11 凌钢债
编 号:临 2017-035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11 凌钢债”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 2017 年 7 月 31 日
●债券付息日:2017 年 8 月 1 日
由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1 年 8 月 1 日至 8 月 5 日发行的凌源钢铁股
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公司债券”)将于 2017 年 8 月 1
日开始支付自 2016 年 8 月 1 日至 2017 年 7 月 31 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凌源钢
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
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1 凌钢债(122087)
3、发行总额:人民币 14.8 亿元。
2016 年 8 月 1 日完成债券回售兑付后,公司本期债券余额为 1,453,002,000
元。
4、发行主体: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5、债券品种和期限:本期公司债券为 8 年期固定利率债券,附发行人第 5
年末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1 日完成了债券回售兑付事宜,共计回售兑付债券数量
为 269,980 张,回售金额为 26,998,000 元,回售兑付完成后,公司本期债券余
额为 1,453,002,000 元。
6、债券利率:本期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为 6.58%。本期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在
债券存续期的前 5 年保持不变;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
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 3 年票面年利率为债券存续期限前 5 年票面年利率加上调基
点,在债券存续期限后 3 年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逾期不另计利息。
2016 年 7 月 18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11 凌钢债”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不
调整的公告》,决定不上调“11 凌钢债”存续期后 3 年的票面利率,即“11 凌钢
债”的未被回售部分在债券存续期后 3 年票面利率仍维持 6.58%不变(本期公司
债券采取按单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7、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公司债券于 2011 年 8 月 15 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
8、起息日:2011 年 8 月 1 日
9、付息日:本期公司债券存续期间,自 2012 年起每年 8 月 1 日为上一个计
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10、到期日:2019 年 8 月 1 日,到期支付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如遇法定
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11、担保人及担保方式:凌源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期债券提供无条件
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2、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2017 年 5 月 24 日,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
公司跟踪评级,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 AA。
13、债券受托管理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11 凌
钢债”的票面利率为 6.58%。每手“11 凌钢债”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 65.80
元(含税)。
三、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7 年 7 月 31 日
2、付息日:2017 年 8 月 1 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17 年 7 月 31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
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1 凌钢债”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
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
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
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
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年
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
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
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本期公司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
为利息额的 20%,每手“11 凌钢债”面值 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 52.64 元(税
后)。 本期公司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
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公司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1
凌钢债”面值 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 65.80 元(含税)。
3、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
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
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
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
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再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
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相关机构
1、发行人: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志强
注册地址:辽宁省凌源市钢铁路 3 号
联系人:王宝杰、李晓春
联系地址:辽宁省凌源市钢铁路 3 号
邮政编码:122500
联系电话:0421-6838259
传 真:0421-6831910
2、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联系人:徐思
联系电话:0755-82960525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楼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费琳
联系电话:021-38874800-8234
特此公告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