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231 债券代码:122087 股票简称:凌钢股份 债券简称:11 凌钢债 编 号:临 2018-003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共朝阳市委组织部和朝阳市国资委党委转发的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 和中共辽宁省国资委党委《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的 通知》的要求及部分股东建议,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2018 年 1 月 11 日,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对《公司章程》修改如下: 一、原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修改为: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 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二、原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候选人由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 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和任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办 理。 职工代表监事的提名和任免按本章程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办理。 修改为: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 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的股东提名。 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和任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办 理。 职工代表监事的提名和任免按本章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办理。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之前应当取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其 接受提名,并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 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 三、新增第六章 党委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党委及其工作机构。党 委设书记 1 名,主抓企业党建工作的专职副书记 1 名,其他党委成员若干名。董 事长、党委书记原则上由一人担任。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 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 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 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一)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 战略决策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 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党委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考察并提出意见 建议,或者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会同董事会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 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三)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 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 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 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五)党委职责范围内其他有关的重要事项。 四、新增第六章内容后,原第六章修改为第七章,以后各章编号依次顺延; 原第一百二十四条修改为第一百二十七条,以后各条序号依次顺延。 五、原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 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公司登载定期报告和其他需上网披露信息的指定网站为: http://www.sse.com.cn 修改为: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为刊登公 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公司登载定期报告和其他需上网披露信息的指定网站为: http://www.sse.com.cn 六、原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修改为: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 七、原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 修改为: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 八、原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修改为: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九、原第一百八十一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修改为: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 6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十、因《公司章程》章节、条款序号发生变动,《公司章程》中引用其他条 款的序号作相应更新,其他内容无变化。 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