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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凌钢股份: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8-11-09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
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
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
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
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
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
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董事会秘书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
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责任的认定与处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 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
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
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 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
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造成不
良影响的;
    (三) 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
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 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给公司年报信
息披露造成重大差错,产生不良影响的;
    (五)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
产生不良影响的;
    (六) 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产生不良影
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
观因素所致的;
    (二) 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 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 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 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 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 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
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 责令改正;
     (二) 通报批评;
     (三) 调离岗位;
     (四) 降职;
     (五) 撤职;
     (六) 停职;
     (七) 赔偿损失;
     (八) 解除劳动合同;
     (九) 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范围内的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
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