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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凌钢股份: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19-07-11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
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及《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忠实、勤勉的履行职责,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个别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或对此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所披露
的信息需向所有投资者公开。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泄露内幕信
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四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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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会应当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部门,负责起
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五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
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
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
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
的非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间内还本付
息的有价证券,包括但不限于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时或
存续期限内所有债务融资工具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或可能
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按
照法律法规和交易商协会规定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
在指定的网站和媒体上、按照规定的方式向市场公开披露。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文
件、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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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发行文件
    第九条     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文件应当符合交易商协
会的相关规定。发行文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行公告;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
    (四)法律意见书;
    (五)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首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五个
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后续发行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三个工作
日公布发行文件。
    第十一条 公司最迟应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通
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告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实际发行规
模、价格、期限等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应于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兑付日前五个工作
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本金兑付、付息事项。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按要求披露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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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一)每年 4 月 30 日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审
计报告;
    (二)每年 8 月 31 日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的资产负债
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三)每年 4 月 30 日和 10 月 31 日以前,披露本年度第一
季度和第三季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第一季度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信息披露时间;上
述信息的披露时间应不晚于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
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十四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
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市场披露。重大事项包括但不
限于以下内容:
    (一)公司名称、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涉及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四)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抵押、质押、出
售、转让、划转或报废;
    (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或因赔偿责任影响正常生产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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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且难以消除的;
    (七)公司发生超过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八)公司一次免除他人债务超过一定金额,可能影响其偿
债能力的;
    (九)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
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的;
    (十)公司做出减资、合并、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的;
    (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十二)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
    (十三)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
处罚、重大行政处罚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
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性措施的;
    (十四)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
或冻结的情况;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可能影响其偿
债能力的;
    (十五)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的;
    (十六)交易商协会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重
大事项。
    上述列举的重大事项是公司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其他重大事项,公司将通过交易商协会
认可的网站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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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
履行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且披露时间不晚于在证券交易所、
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
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
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
有义务进行报告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决定或通知时。
    第十六条   公司按照第十五条规定的时点披露重大事件之
前,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两个工
作日内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如果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
现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在
上述进展或者变化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
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八条 公司披露信息后,因更正已披露信息差错及变更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募集资金用途或中期票据发行计划的,应
及时披露相关变更公告,公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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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变更原因、变更前后相关信息及其变化;
    (二)变更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经公司有
权决策机构同意的说明;
    (三)变更事项对公司偿债能力和偿付安排的影响;
    (四)相关中介机构对变更事项出具的专业意见;
    (五)与变更事项有关且对投资者判断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价
值和投资风险有重要影响的其它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更正已披露财务信息差错,除披露变更公告
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更正未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应同时披露变更后的财务
信息;
    (二)更正经审计财务报告的,应同时披露原审计责任主体
就更正事项出具的相关说明及更正后的财务报告,并应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三
十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审计报告;
    (三)变更前期财务信息对后续期间财务信息造成影响的,
应至少披露受影响的最近一年变更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若有)和
最近一期变更后的季度会计报表(若有)。
    第二十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应至少于
变更前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变更中期票据发行计划,应至少于原发行
计划到期日前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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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变更已披露信息的,变更前已公开披露的
文件应在原披露网站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
改或替换。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流程及职责


    第二十三条     公司将严格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履行信息披露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一) 发生本制度所述的信息披露事项时,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相关单位应在知悉事项发生时第一时间
将事项信息报送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同时协助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二)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根据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
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的规定,起草信息披露初稿,报送董事会秘书;
    (三) 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报送董事长;
    (四) 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
会秘书组织信息披露工作;
    (五)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交易商协会
申请审核并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
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
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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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公司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
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
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
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及其他相
关信息。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
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
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
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
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
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
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
披露信息。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投资者、中介服务机
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

                                                   -9-
度,并由公司指派专人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
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二十七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
本部门及本公司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及分公司、子
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系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报
告信息。


                    第四章   保密措施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
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产品的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在公开披露前为内幕消息。公司
所有知悉该事件的人员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
严格履行保密义务,除按规定向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报告外,不
得透露任何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
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三十一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待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
或者已经泄露,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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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三十二条       为确保有关财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
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
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范围的有效实施。


          第六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有关信息披露的内部资料、报告及签署文
件(包括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档案
管理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情况应建立档案,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
保管。


         第七章     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三十四条 公司各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确保本制度在公司各部门、各子公
司得到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的要求向董事会
提供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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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所列举的重大事项对其
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及时书面报告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


                 第八章     责任追究和处理措施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各项制度或对公司
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可以给予记过、降薪、
降职、免职、开除等处分。对于严重违反信息披露相关规定,触
犯国家法律的负责人,由监管机构或司法部门追究其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相关条款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凡对
公司偿债能力有重大影响的信息,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将依据本制
度在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披露。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与后者有冲突的,按照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修改。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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