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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圆通速递: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19-11-16  

						证券代码:600233          证券简称:圆通速递        公告编号:临 2019-094
转债代码:110046          转债简称:圆通转债
转股代码:190046          转股简称:圆通转股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15 日召开了第
十届董事局第三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以下简称“《第一期激励计划》”)、《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第二期激励计划》”)以及《圆通速递股份有限
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第三期激励计划》”)的
有关规定,公司拟对第一期、第二期及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
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情况
    (一)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情况
    2016 年 12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局第三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三
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
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
    2017 年 8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局第五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五
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事项的议案,监事会对激励对象
人员名单进行了审核,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
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公司独立董事贺伟平于 2017 年 9 月 14 日至 2017
年 9 月 15 日就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股权激励计划的议案向全
体股东征集了委托投票权。
    2017 年 9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的议案》及相关事项的议案。
    2017 年 11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局第八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八
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人数和授予
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对相
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再次进行了审核。北
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2017 年 11 月 15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公司第一期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已经完成。
    2018 年 3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局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
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
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
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
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2018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局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
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
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
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2018 年 8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局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
十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
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
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
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2018 年 10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局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
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
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
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2018 年 12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局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
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
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
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2018 年 12 月 27 日,公司收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过户登记确认
书》,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已过户至
公司开设的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于 2018 年 12 月 28 日完成注销。
    2019 年 1 月 17 日,公司收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过户登记确认书》,
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已过户至公司
开设的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于 2019 年 1 月 18 日完成注销。
    2019 年 4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局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
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
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
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2019 年 6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局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
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
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
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2019 年 8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局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
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
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
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2019 年 10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局第一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
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
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
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
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2019 年 11 月 13 日,公司收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过户登记确认
书》、《证券变更登记证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
的限制性股票已过户至公司开设的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于 2019 年 11 月 12 日
完成注销。
    (二)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情况
    2018 年 3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局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事
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
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独立董事贺伟平于 2018 年 4 月 12 日至 2018 年 4 月 13 日就 2017 年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的有关股权激励计划的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委托投票权。
    2018 年 4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圆
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
相关事项的议案。
    2018 年 5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局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人数和
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
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再次进行了审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
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2018 年 5 月 31 日,公司收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
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已经完成。
    2018 年 8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局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
十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
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
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
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2018 年 10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局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
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
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
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2018 年 12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局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
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
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
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第二期激励计划》规定拟授予 649.27 万股限制性股票,其中首次授予
584.34 万股,预留 64.93 万股,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明确,经董事局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
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
励对象相关信息。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第二期激励计划预留的 64.93 万股
限制性股票未明确激励对象,预留权益已经失效。
    2019 年 1 月 17 日,公司收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过户登记确认书》,
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已过户至公司
开设的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于 2019 年 1 月 18 日完成注销。
    2019 年 4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局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
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
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
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2019 年 6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局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
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
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
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
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2019 年 8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局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
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
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
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2019 年 10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局第一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
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
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
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
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2019 年 11 月 13 日,公司收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过户登记确认
书》、《证券变更登记证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
的限制性股票已过户至公司开设的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于 2019 年 11 月 12 日
完成注销。
    (三)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情况
    2019 年 4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局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
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
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
书》。公司独立董事贺伟平于 2019 年 5 月 14 日至 2019 年 5 月 15 日就 2018 年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股权激励计划的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委托投票权。
    2019 年 5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圆
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
相关事项的议案。
    2019 年 6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局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
格、授予人数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
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
再次进行了审核。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
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2019 年 7 月 9 日,公司收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
明》,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已经完成。
    2019 年 8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局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
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
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
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2019 年 10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局第一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
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
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
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
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2019 年 11 月 13 日,公司收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过户登记确认
书》、《证券变更登记证明》,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
的限制性股票已过户至公司开设的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于 2019 年 11 月 12 日
完成注销。
    二、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情况
    (一)回购注销原因、数量及价格
    根据公司《第一期激励计划》、《第二期激励计划》和《第三期激励计划》“第
八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激励对象因辞职、劳动合同到期、被辞退等原因而不在公司担任相关职务,董事
局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同时,根据公司
《第一期激励计划》“第五章 激励计划具体内容”之“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
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前一年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未达相应条件的,激励
对象当期部分或全部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司回购注销。
    公司第一期激励计划原激励对象关峰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原激励对象
皇甫增国因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未达解锁条件,公司董事局同意回购注销其已获授
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其拟回购并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共 26,455 股,回购价格为 9.45 元/股。公司第二期激励计划原激励对象金宇、
孟彦刚、李俊、罗林春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董事局同意回购注销其已
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其拟回购并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
股票共 23,724 股,回购价格为 8.43 元/股。公司第三期激励计划原激励对象关
峰、金宇、孟彦刚、汤自洁、白鹏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董事局同意回
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其拟回购并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
锁的限制性股票共 129,173 股,回购价格为 6.74 元/股。
    (二)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来源
    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为 1,320,619.09 元,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
    三、预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的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表
                                                                 单位:股
                                     前次回购
      类别            变动前                      本次变动     变动后
                                   (尚在办理)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8,985,579       -179,564   -179,352       8,626,663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833,661,511              0          0   2,833,661,511
      合计         2,842,647,090       -179,564   -179,352   2,842,288,174
    公司前次回购事项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目前尚在办
理过程中。本次回购及前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 2,842,647,090
股变更为 2,842,288,174 股。由于公司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处于转股期内,
公司具体的股本结构及其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完成时的数据为准。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
实质性影响,且不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公司管理团队将继
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努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经核查后,对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本次
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一期
激励计划》、《第二期激励计划》和《第三期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
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董事局根据股东大会
授权,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六、本次回购注销计划的后续工作安排
    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及 2018 年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授权董事局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包括但不
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锁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等。本次回购注销事宜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通知债
权人程序,并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本
次回购注销的相关手续、就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事项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办理
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等事宜,公司将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
                                                      2019 年 1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