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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圆通速递: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11-16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15 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
局第三次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 4 月修订)》等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仔细审阅了公
司第十届董事局第三次会议相关文件后,经审慎分析,我们认为:
    一、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圆
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第一期
激励计划》”)、《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圆
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
队的勤勉尽职。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局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1、本次解锁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第一期激励计划》
的规定。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第一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
得解锁的情形。
    2、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解锁的
148 名激励对象均已满足《第一期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锁的
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本次对 148 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锁期的 1,814,471 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第一期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董事局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148 名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的第二个解锁期内按规定解
锁 1,814,471 股限制性股票,并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锁手续。


    (以下无正文)
                                       -1-
(本页无正文,为《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三次会议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黄亚钧




                                     -2-
(本页无正文,为《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三次会议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贺伟平




                                     -3-
(本页无正文,为《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三次会议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董静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