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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桂冠电力:关于“12桂冠02”公司债券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2017-09-19  

						股票代码:600236            股票简称:桂冠电力           编号:临 2017-039
债券代码:122192            债券简称:12 桂冠 02




                   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2 桂冠 02”公司债券回售的
                         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售代码:100936。
        回售简称:桂冠回售。
        回售价格:按面值人民币 100 元/张。
        回售申报期:2017 年 9 月 20 日至 2017 年 9 月 22 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2017 年 10 月 24 日。
        债券利率是否调整:不调整。


    特别提示:
    1、根据《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的约定,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 2012 年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10
年期)(债券简称:12 桂冠 02,债券代码 122192,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存续
期的第 5 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 5 年的票面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前 5 年票面利
率为 5.10%,在债券存续期前 5 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5 年末,根
据当前的市场环境,公司选择不上调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
为 5.10%,并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后 5 年固定不变。

    2、根据募集说明书设定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在发出关于是否上调
                                       1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在回售申报期内进
行回售申报,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放弃投资者
回售选择权而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
上调幅度的决定。
    3、行使投资者回售选择权的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本公告规定,在回售申报期
通过指定的交易系统对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12 桂冠 02”债券进行回售申报,
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份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
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
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4、本次回售等同于“12 桂冠 02”债券持有人于本期债券第 5 个计息年度付
息日(即 2017 年 10 月 24 日),以人民币 100 元/张的价格卖出“12 桂冠 02”债
券,请“12 桂冠 02”债券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5、本公告仅对“12 桂冠 02”债券持有人回售申报的有关事宜作简要说明,
不构成对回售申报的建议。“12 桂冠 02”债券持有人欲了解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
信息,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阅相关文件。
    6、本次回售资金发放日指公司向本次有效申报回售的“12 桂冠 02”债券持
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 2017 年 10 月 24 日。
    为保证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及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有关工作的顺利进
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2012年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10年期)。
    3、债券简称:12桂冠02。
    4、债券代码:122192。
    5、发行规模:人民币9.3亿元。
    6、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10年期固定利率品种,附第5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
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年利率为5.10%,在债券存续期前5年固定不变。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年末,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

                                     2
分的债券在债券存续期后5年的票面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5年票面利率加上上调
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5年固定不变;如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
被回售部分的债券在债券存续期后5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的票面利率不变。本
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
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8、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9、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10、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的第5年
末上调存续期后5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
第2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利率上调选择权,则本
期债券后5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11、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及上
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
的本期债券全部或者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本期债券的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
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
完成回售支付工作。在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
公告后,行使回售选择权的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交易系统对其持有的全部或
部分本期债券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
本期债券份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
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品种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
的决定。
    12、发行首日及起息日:本期债券发行首日为2012年10月24日,起息日为2012
年10月24日。
    13、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2013年至2022年每年的10月24日,若投
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3年至2017年每年的10
月2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
项不另计利息。
    14、兑付日:本期债券兑付日为2022年10月24日。若债券持有人行使回售选

                                   3
择权,则本期债券回售部分的兑付日为2017年10月2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
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5、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按年付息,利息每年支付一次,到期一次还本,
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若债券持有人在第5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
所回售债券的票面面值加第5年的利息在投资者回售支付日一起支付。
    16、信用级别: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
级别为AAA,本期债券信用级别为AAA。
    17、跟踪评级结果:本期公司债券跟踪评级期间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
本期债券信用级别为AAA,评级展望为稳定。
    18、担保情况:本期债券由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
带责任保证担保。
    19、上市时间和上市地:本期债券于2012年11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
    20、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1、本期债券登记、托管、代理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22、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债券持有人投资本期
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债券持有人承担。
    二、债券“12 桂冠 02”票面利率调整情况
    在“12 桂冠 02”存续期的第 5 年末,公司选择不上调票面利率,即本期债
券存续期后 5 年的票面年利率仍为 5.10%,并在债券存续期内后 5 年(2017 年
10 月 24 日至 2022 年 10 月 24 日)固定不变。

    三、债券“12 桂冠 02”回售实施办法
    1、回售代码:100936;
    2、回售简称:桂冠回售。
    3、回售申报期:2017 年 9 月 20 日至 2017 年 9 月 22 日。
    4、回售价格:人民币 100 元/张(不含利息)。以 10 张(即面值 1,000 元)
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 1,000 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 1,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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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回售申报办法:债券持有人可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
本公司,在回售申报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
当日收市后,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相应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
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选择回售的债券持有人必须于回售申报期进行回售申
报,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手续即视为债券持有人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
券并接受上述维持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不变的决定。
    6、回售兑付日:2017 年 10 月 24 日。发行人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为申
报回售的债券持有人办理兑付。
    7、风险提示:债券持有人选择回售等同于债券持有人以 100 元/张(不含利
息)的价格卖出“12 桂冠 02”,债券持有人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敬请“12
桂冠 02”债券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四、回售债券“12 桂冠 02”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发放日:2017 年 10 月 24 日。
    2、回售部分的债券付息方案:回售部分债券享有自 2016 年 10 月 24 日至
2017 年 10 月 23 日期间的利息。本期债券票面年利率为 5.10%。每手面值 1,000
元的“12 桂冠 02”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51.00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
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40.80 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
(包含 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实际每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45.9 元。
    3、付款方式:发行人将依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回售申报结果对本
期债券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
进入债券持有人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
售资金到账日划付至债券持有人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五、回售的价格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回售的价格为债券面值(人民币 100 元/张)。
    六、回售申报期
    2017 年 9 月 20 日至 2017 年 9 月 22 日。
    七、回售申报期的交易
    “12 桂冠 02”在回售申报期内将继续交易,回售申报确认的债券将在回售
登记截止日收市后被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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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回售申报程序
    1、申报回售的“12 桂冠 02”债券持有人应在 2017 年 9 月 20 日至 2017 年
9 月 22 日正常交易时间(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
进行回售申报,申报代码为 100936,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
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
申报业务失效。
    2、“12 桂冠 02”债券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售的债券申报
回售。“12 桂冠 02”债券持有人在本次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回售选
择权的无条件放弃。
    3、对“12 桂冠 02”债券持有人的有效回售申报,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日(2017
年 10 月 24 日)委托登记机构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
    九、回售实施时间安排
       时间                                  事项
                      发布本次回售公告
2017 年 9 月 14 日
                      发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不上调公告

2017 年 9 月 18 日    发布本次回售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2017 年 9 月 19 日    发布本次回售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017 年 9 月 20 日
2017 年 9 月 21 日    本次回售申报期
2017 年 9 月 22 日
2017 年 9 月 26 日    发布本次回售申报情况的公告

2017 年 10 月 20 日 发布本次回售结果的公告
                      回售资金发放日,有效申报回售“12 桂冠 02”完成资金清
2017 年 10 月 24 日
                      算交割
    十、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
    1、本次回售等同于“12 桂冠 02”债券持有人于债券存续期间第 5 个计息年
度付息日(2017 年 10 月 24 日),以人民币 100 元/张的价格(净价)卖出“12
桂冠 02”债券。请“12 桂冠 02”债券持有人对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进行慎重判
                                       6
断并做出独立决策,本公告不构成对本期债券持有人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的建议。
    2、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即“12 桂冠
02”按净价进行申报和成交,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
    十一、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
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
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
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
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
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为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
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
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
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2 桂冠 02”的合格境外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
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关于
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
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 10%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再向
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税款返回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发行人向当地税务
部门缴纳。

                                    7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十二、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
名称: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 126 号
联系人:丘俊海
联系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 126 号
联系电话:0771-6118880
传真:0771-6118899
邮政编码:530029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名称: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杨金林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75 层
联系电话:021-20336000
传真:021-20336040
邮政编码:200120
3、公司债券登记机构、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人:王迪彬
联系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楼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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