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峰电子: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4-27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安泰达证字[2019]第 041 号
致: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铜峰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潘平、刘彦锦律师
(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并就其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召
集、召开过程、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等相关文件或行为,现根据《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的要求,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是公司董事会决定召开的。
2、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
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本次股东大会资料已经公告。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于 2019 年 4 月
4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距 2019 年 4 月 26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达
到 20 日的通知期限。
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5、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4 月 26 日下午 14:30 开始,在安徽
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铜峰工业园公司办公楼一楼二号接待室召开。本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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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审议议案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
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是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
票平台 的 投 票 时 间 为 股东 大 会 召 开 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段 , 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一致,其召集
人的资格及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1 名,代表股
份 94,561,280 股,全部为有效表决权票。经查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
代理人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现场会议的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信息有限公司的确认,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 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3,275,66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58%。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及委托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的资格应为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唐忠民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
案如下:《审议公司 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1)、《审议公司 2018 年度监事
会工作报告》(2)、《听取 2018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3)、《审议公司 2018
年度报告及摘要》(4)、《审议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 2019 年财务预算报
告》(5)、《审议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6)、《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议案》(7)、《审议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18 年度薪酬结算
的议案》(8)、《审议 2019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9)。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过半数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在表决过程中并无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及回
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前述议案的表决中,议案(5)、(6)(7)、(8)为须对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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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公司提供了
网络投票平台, 网络投票结束后,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
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 公司根据统计后的表决结果, 会议通知中
列明的各项议案均已获得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
其通知、召集、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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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19 年 4 月 26 日在安徽省铜陵市签署。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 2 份。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潘平
刘彦锦
负责人: 刘为民
二 0 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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