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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椰岛: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7-13  

						                              海南问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问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李琳、蔡秦波两位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道德规范、业务标准和勤勉

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

重要事项的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18 年 6 月 27 日,公司董事会分别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列

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并明确了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 2018 年 7 月 12 日 14:30;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

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8 年 7 月 12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8 年 7 月 12 日 9:15-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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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冯彪先生公务出差,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

推举,本次会议由董事、常务副总经理曲锋先生主持。

    2018 年 7 月 12 日 14:30,在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曲锋先生的主持下,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在海口市龙昆北路 13-1 号公司十五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主体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5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85,192,132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19.0076

    2、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3、本次现场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原有会议议程及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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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

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具体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一)非累计投票议案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人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延期的

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85,017,132      99.7945     175,000          0.2055          0          0.0000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6,279,500       97.2887     175,000          2.7113          0          0.0000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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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及以下无正文,仅为《海南问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专用签字盖章页。)




                                  海南问源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陈虎




                                  经办律师:李琳、蔡秦波




                                   二○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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