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业资本:2015年公司债券2017年付息公告2017-07-29
股票代码:600240 股票简称:华业资本 编号:临 2017-053
债券代码:122424 债券简称:15 华业债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 2017 年付息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17 年 8 月 4 日
● 债券付息日:2017 年 8 月 7 日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6 日发行的北京
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7 年 8 月
7 日支付 2016 年 8 月 6 日至 2017 年 8 月 5 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
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5 华业债
3、债券代码:122424
4、发行总额:人民币 15 亿元
5、债券期限:5 年(附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债券持有人回售选择
权)
6、债券利率:票面利率 5.80%,发行人有权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第 3 年末上调本期
债券后 2 年的票面利率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8、起息日:债券存续期间每年的 8 月 6 日为该计息年度起息日
9、付息日:每年的 8 月 6 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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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10、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5 年 9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1、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12、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等
级为 AA,本期公司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15
华业债”的票面利率为 5.80%。每手“15 华业债”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 58.00 元(含
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付息债权登记日:2017 年 8 月 4 日
2、付息日:2017 年 8 月 7 日(原定 2017 年 8 月 6 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因
2017 年 8 月 6 日为非交易日,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即 2017 年 8 月 7 日付息,顺延期间不
另计利息)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17 年 8 月 4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全体“15 华业债”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1、本公司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
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
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
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
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
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
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
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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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兑付机构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
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
兑付机构自行承担。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收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6)本次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2、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5 华业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
“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
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次债券
利息应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
上述企业所得税,再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并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
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发行人: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赵双燕、张天骄
电话:010-85710735,传真:010-85710505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 39 号华业国际中心 A 座 16 层
2.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建峰
联系电话:021-68826021 传真 021-68826800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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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人:王钰清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特此公告。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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