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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业资本: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的公告2018-11-16  

						 股票代码:600240                 股票简称:华业资本             编号:临2018-121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二被告

    ●该案的金额:人民币 703,266,666.67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

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业资本”或“公司”)于近
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2018)京民初 200 号
《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要求公司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十
五日内提交答辩状。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   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
     被告一:北京高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二: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案   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北京高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借款本金合计 700,000,000.00
元。截至 2018 年 10 月 15 日利息合计 3,266,666.67 元,及自 2018 年 10 月 16 日
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约定计算。);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 1页   共2页
     2、请求判令被告二华业资本对上述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请求判令原告中信银行有权对被告一北京高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原
告中信银行处开立的账户(账号 8110701011900541195)内资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4、请求判令原告中信银行有权对被告一北京高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
通州区梨园镇东小马土地项目未来上市收入享有优先受偿;
     5、请求判令原告中信银行对被告二华业资本持有的全部被告二北京高盛华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股权数为 33,000 万)股享有优先受偿权;
     6、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律师费:650,000.00 元;
     7、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民事裁定书》相关内容
     原告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诉被告北京高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华业
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院裁定冻结北京高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业资本名下的银行存款
703,266,666.67 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在案件审理期间至执行程序终结
前,未经法院准许,被冻结或查封的财产,不得转存或提取,不得转移、变卖,
不得设定抵押担保等权利负担,不得转让过户或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变更。本裁
定立即开始执行。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收到法院发来的上述《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后,
公司正与律师积极商讨应诉方案。本案尚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
无法定论。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
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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