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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业资本: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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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接受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对公司2019年1月11日召开的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进行见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和《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结果等有关事宜发表
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文
件,并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
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
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018年12月26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作出召开2019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董事会以公告形式向全体股东发出《关于召开2019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刊登于《中国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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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会议通知于2019年1月11日14:30在北京市朝阳区
东四环中路39号华业国际中心A座16层公司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由董事长徐红女
士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
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月11日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月11日9:15—15:00。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4】人,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92,496,0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0.54】%;
通过网络形式参与投票的股东共【1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105,31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8】%。

     出席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事项:
序号                                   议案名称
非累计投票议案
  1.00                         关于改选公司部分董事的议案
  1.01                     选举莘雷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1.02                 选举王德波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0                       关于监事辞职及补选监事的议案
  2.01                 选举刘奕莹女士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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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议案中,均为普通议案,需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两项议案均需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现
场会议推举的监票人对现场会议的表决情况进行了监票和统计。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未出席
现场会议的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01选举莘雷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股数【293,450,8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487】%;反对股数【150,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3】%;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
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02. 选举王德波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数【293,450,8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487】%;反对股数【150,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3】%;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
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代表赞成股数【1,842,9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502】%;反对股数【15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498】%,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01选举刘奕莹女士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同意股数【293,402,6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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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总数的【99.9323】%;反对股数【163,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5】%;弃权股数【35,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2】%。

   其中:中小股东代表赞成股数【1,794,7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0323】%;反对股数【16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817】%,弃权股数【3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6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
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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