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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华业: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5-18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接受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对公司2019年5月17日召开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或“会议”)进行见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和《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结果等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文
件,并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
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
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019年4月27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作出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决议,董事会以公告形式向全体股东发出《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刊
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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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会议通知于2019年5月17日14:30在北京市朝阳区
东四环中路39号华业国际中心A座16层公司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由董事长徐红女
士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
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5月17日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5月17日9:15—15:00。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2人,代表公司
有表决权的股份291,877,3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0.49%;通过网络形式
参与投票的股东共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992,9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
份的0.07%。

       出席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事项:
 序号                                       提案内容
非累计投票议案
  1                                2018 年年度报告和摘要的议案
  2                                2018 年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2018 年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                               2018 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                               2019 年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6                             2018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7               2018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及薪酬兑现方案的议案
  8                制定 2019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草案)的议案
  9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公司与华业物业公司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额及 2019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
  10
                                                案
  11     公司与华业发展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额及 2019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12                         公司 2019-2020 年度预计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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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14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上述议案中,议案12及议案14属特别决议事项,需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6、9、10、11、12、13项议案需对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关联股东需对第10、11项议案回避表决。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现
场会议推举的监票人对现场会议的表决情况进行了监票和统计。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未出席
现场会议的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18年年度报告和摘要的议案》

      同意股数291,634,6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5780%;反对股数1,228,6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4195%;弃权股数7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

      2.审议通过《2018年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股数292,551,6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8912%;反对股数31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1063%;弃权股数7,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25%。

      3.审议通过《2018年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股数292,551,6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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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的99.8912%;反对股数31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1063%;弃权股数7,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25%。

   4.审议通过《2018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股数291,634,6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5780%;反对股数1,228,6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4195%;弃权股数7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

   5.审议通过《2019年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股数291,934,6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6805%;反对股数928,6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3170%;弃权股数7,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25%。

   6.审议通过《2018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股数292,851,6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936%;反对股数1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39%;弃权股数7,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25%。

   其中:中小股东代表赞成股数1,243,7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8.5265%;反对股数1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9189%,弃权股数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5546%。

   7.审议通过《2018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及薪酬兑现方案的
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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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股数292,551,6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8912%;反对股数31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1063%;弃权股数7,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25%。

    8.审议通过《制定2019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草案)的议
案》

    同意股数292,551,6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8912%;反对股数31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1063%;弃权股数7,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25%。

    9.审议通过《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股数292,551,6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8912%;反对股数318,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1088%;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代表赞成股数943,7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74.7614%;反对股数31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25.2386%,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10.审议通过《公司与华业物业公司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额及2019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股数943,7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7614%;反对股数31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24.6840%;弃权股数7,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5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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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股东代表赞成股数943,7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74.7614%;反对股数31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24.6840%,弃权股数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5546%。

   11.审议通过《公司与华业发展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额及2019年度
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股数943,7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7614%;反对股数31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24.6840%;弃权股数7,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5546%。

   其中:中小股东代表赞成股数943,7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74.7614%;反对股数31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24.6840%,弃权股数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5546%。

   12.审议通过《公司2019-2020年度预计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股数292,551,6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8912%;反对股数31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1063%;弃权股数7,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25%。

   其中:中小股东代表赞成股数943,7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74.7614%;反对股数31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24.684%,弃权股数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5546%。

   13.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同意股数292,524,9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8820%;反对股数338,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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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股份总数的0.1155%;弃权股数7,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25%。

   其中:中小股东代表赞成股数917,0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72.6463%;反对股数33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26.7990%,弃权股数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5547%。

   1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股数292,551,6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8912%;反对股数31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1063%;弃权股数7,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25%。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
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7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罗会远:________________             彭山涛:________________




                                         张   宁:________________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