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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华业:2015年公司债券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19-11-16  

						股票代码:600240                                    股票简称:*ST 华业

债券代码:122424                                    债券简称:15 华业债




             (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 39 号 A 座 16 层)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
                               重要声明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
来源于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华业资
本”)对外公告等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以及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
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国金证券所作的承诺
或声明。
       一、本次公司债券核准情况

    2015 年 7 月 21 日,经中国证监会签发的“证监许可【2015】1739 号”文核准,
公司获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含 15 亿元)的公司
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本期债券”)。本次债券于 2015 年 8 月 7 日发行
完毕,实际发行规模 15 亿元。

       二、本次债券基本情况

    1、发行主体: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

    3、发行总额:本期发行公司债的规模为 15 亿元。

    4、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本次债券票面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

    5、债券期限:本期发行的债券期限为 5 年,含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
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本期前三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为 5.8%。本期债券后二年的票
面利率上调至 8.50%。

    7、债券利率定价流程:按照投资者的申购利率从低到高进行簿记建档,按
照申购利率从低向高对认购金额进行累计,当累计金额超过或等于本次债券发行
总额时所对应的最高申购利率确认为发行利率。

    8、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公司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
末上调本期债券后 2 年的票面利率,公司将于本期债券的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
前的第 20 个工作日刊登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
若公司未行使利率上调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
变。

    9、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公司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
度的公告后,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在公告的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
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若债券持有人未做登记,则视为
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10、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债券登记
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有关主
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11、还本付息方式及支付金额: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
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于
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
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
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
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12、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 2015 年 8 月 6 日。

    13、利息登记日:本次债券的利息登记日按照上交所和证券登记机构的相关
规定执行。

    14、付息日期:本期债券存续期间,付息日为 2016 年至 2020 年每年的 8
月 6 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6 年至 2018
年每年的 8 月 6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5、本金支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 2020 年 8 月 6 日。如投资者行使回
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8 年 8 月 6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
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6、本息支付方式:本期债券本息支付按照证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本
期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证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
办理。

    17、担保情况及其他增信措施:本期公司债无担保及其他增信措施。
    18、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发行人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公司债券募集
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

    19、信用评级资信评级机构: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评定,发行人的主体
长期信用等级为 AA 级,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 级。2018 年 10 月 8 日,联
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下调发行人评级,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降为 BBB-,
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降为 BBB-。2018 年 10 月 11 日,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下
调发行人评级,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降为 CC,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降为
CC。2019 年 6 月 21 日,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下调发行人评级,发行人的主体
长期信用等级降为 C,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降为 C。

    20、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发行人聘请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
期债券的债券主承销商和受托管理人。

    21、发行方式、发行对象与配售规则

    发行方式:具体定价与配售方案参见发行公告。

    发行对象及配售安排: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具体参见公告。

    22、承销方式: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负责组建承销团,以余额包销
的方式承销。

    23、公司债上市安排:本次公司债券于 2015 年 9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

    24、回售情况:2018 年 8 月 6 日,投资人回售 15 华业债 154,239,000 元。
本次回售后,15 华业债剩余余额 1,345,761,000 元。

    三、本次债券重大事项

    国金证券作为“15 华业债”的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
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积极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全力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发行人于 2019 年 11 月 13 日披露了《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相关事项监管工作函的公告》、《北京华业
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编号:
临 2019-190)、《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报
告财产令>的公告》(编号:临 2019-191)、《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应收账款事项的进展公告》。受托管理人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
法》、《募集说明书》、《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的
规定及约定,现就本期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发行人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发行人于 2019 年 11 月 12 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北京华业资
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9】
2959 号)。上述函件具体内容如下:

   “截至 2019 年 11 月 12 日,你公司股票已连续 20 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
于股票面值,触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4.3.1 条规定的终止上市条件,应当
被予以终止上市。你公司股票将自 11 月 13 日开市起停牌,本所将在此后的 15
个交易日内召开上市委员会进行审议,并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相应
的终止上市决定。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7.1 条的规定,现就相关事项
要求如下:

   一、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公司正常生产
经营活动,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二、公司股票被本所摘牌前,公司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继续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
股票上市规则和本所其他文件,并履行相关义务,披露重要信息。

   三、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回应投资者关切,积极做
好沟通解释工作。

   四、公司目前存在相关方拟部分要约收购公司股票、申请破产和解、应收账
款逾期等重大事项。公司董事会应充分揭示存在的风险事项,提醒投资者理性投
资,同时应采取切实措施,保护公司和股东利益。
   五、公司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4.3.28 条等规定,尽快聘请主办券商,
做好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具体安排和信息披露工作,确保
公司股票在摘牌之日起 45 个交易日内可以挂牌转让,保护投资者股份转让权
利。”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公告:

   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plate=&orgId=gssh0600240&st
ockCode=600240&announcementId=1207085556&announcementTime=2019-11-13

    (二)发行人收到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案的《执行通知书》、
《报告财产令》

   发行人于 2019 年 7 月 1 日披露《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
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编号:临 2019-093)相关案件情况详见上述
公告。公司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19)京 04 执 210 号《执行
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内容如下: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银行”)

   被执行人:西藏华烁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华烁”)

                 华业资本

                北京君合百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合百年”)

                华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业发展”)

   案由:执行

   (2019)京 04 执 210 号《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

   西藏华烁、华业资本、君合百年、华业发展与民生银行一案,北京市第二中
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6 月 20 日作出的(2019)京 02 执 803 号文书和北京市高
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执他 122 号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民生银行已向法
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 2019 年 11 月 1 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
务及法律规定的义务。

   (2019)京 04 执 210 号《报告财产令》内容如下:

   法院于 2019 年 11 月 1 日立案执行的民生银行申请执行西藏华烁、华业资本、
君合百年、华业发展一案,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
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
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此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法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
一年的财产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公告:

   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plate=&orgId=gssh0600240&st
ockCode=600240&announcementId=1207085555&announcementTime=2019-11-13

    (三)发行人收到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一案的《执行
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发行人于 2019 年 9 月 17 日披露《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设计
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编号:临 2019-148),相关案件情况详见上述公告。公
司于近日收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2019)渝
05 执 1985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内容如下: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

   被执行人:华业资本

              西藏华慈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华慈”)

              华业发展

              重庆捷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捷尔”)

              ZHOUWENHUAN

              GUONANCYXIUQI
                重庆瀚新医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瀚新”)

   案由:执行
   (2019)渝 05 执 1985 号《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

   工商银行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作出的(2019)中国贸仲西裁字第 0017 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
未按照上述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工商银
行已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
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支付 705757189.3 元以及利息等其他费
用,负担申请执行费。

   (2019)渝 05 执 1985 号《报告财产令》内容如下:

   被执行人与工商银行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法院限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
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应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
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确
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三日内,如实向法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
的财产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公告:

   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plate=&orgId=gssh0600240&st
ockCode=600240&announcementId=1207085554&announcementTime=2019-11-13

    (四)发行人应收账款事项进展

   发行人于 2019 年 11 月 12 日收到重庆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发来的函
件,表明警方自 2018 年 10 月 12 日立案侦办了公司应收账款被骗案,经侦查,
本案犯罪嫌疑人众多、涉案资金特别巨大、时间跨度达 10 年,属于全国性特大
经济犯罪案件。目前,案件相关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采取相应刑事措施,扣押冻
结涉案财物初步估值达 30 亿元人民币(部分系轮候冻结)。鉴于案件尚未提起
公诉,挽回资产损失情况以法院审理结果为准。发行人表示充分相信司法机关的
公正性及执法能力,将全力支持公安机关依法办案,切实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公告:

   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plate=&orgId=gssh0600240&st
ockCode=600240&announcementId=1207085553&announcementTime=2019-11-13

    四、提醒投资者关注的风险

    国金证券作为“15 华业债”的受托管理人,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及时与发行
人进行了沟通。请投资者持续关注发行人股票停牌及终止上市的事项进展情况,
同时请投资者关注上述案件对发行人偿债能力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公司应收账
款事项的进展情况。

   受托管理人将持续密切关注对“15 华业债”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
项,并及时向上述债券持有人发布后续债券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