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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昌数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2019-01-08  

						证券代码:600242              证券简称:中昌数据                 编号:临 2019-003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
等法律法规,以及因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
则》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公司章程》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或总经理(总裁)为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权激励;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股份的活动。                             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     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转让给职工。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事项。                                    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
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经理的工作;                             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十六)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5 日以前以专人送    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3 日以前以专人送
出、挂号邮件、特快专递、电子邮件、传真、 出、挂号邮件、特快专递、电子邮件、传真、
电话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电话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或对已发出会议议案作出临时调整的,可
                                           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
                                           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总裁)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理(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公司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
                                                  【《公司章程》中关于“总经理”、“副总
                                           经理”的表述均相应修改为“总经理(总裁)”、
                                           “副总经理(副总裁)”】



    《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总裁)、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总裁)的提名,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副总裁)、财务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议事规则》中关于“总经理”、
                                         “副总经理”的表述均相应修改为“总经理
                                         (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
    第十四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挂号邮件、特快专   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挂号邮件、特快专
递、传真、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时   递、传真、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时
限为会议召开 5 日以前。                  限为会议召开 3 日以前。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或对已发出会议议案作出临时调整的,可
                                         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
                                         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除上述条款外,原《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本次修订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该事项尚需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