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华鼎:涉及诉讼公告2019-08-30
证券代码:600243 证券简称:青海华鼎 公告编号:临 2019-018
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诉讼金额约为人民币 69,324,375.70 元(含
本金 5,600 万元及其利息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诉讼案件尚未开
庭审理,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申请的基本情况
原告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青海华鼎”或“公
司”)与被告青海金悦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一)、赵继
福(被告二)、陈子军(被告三)、李永志(被告四)因债权转让
合同纠纷,于近日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9
年 8 月 29 日,青海华鼎收到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
件通知书,目前案件已被法院受理尚未开庭。
根据《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青
01 财保 32 号),公司已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前
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青海金悦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
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 60,441,095.90 元或查封、扣押等价值的其
他财产。
二、原告方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一按照《还款协议书》之约定,
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等合计
69,324,375.70 元,其中:
一)本金 5,600 万元及其利息 4,978,082.20 元(计算至 2019
年 8 月 5 日)共计 60,978,082.20 元;其余利息计算至本金清偿
日止。
二)违约金 7,660,383.50 元;
三)律师费 685,910.00 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二、三、四对上述第 1 项诉讼请求承
担连带保证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及财产保全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三、事实与理由:
2018 年 9 月 20 日,青海东大重装钢构有限公司与原告青海
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青海金悦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
司、赵继福、陈子军、李永志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将青海东
大重装钢构有限公司将其对被告青海金悦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
公司享有的人民币 5,800 万元债权转让于原告,被告一青海金悦
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承诺 2019 年 3 月 30 日前全额偿付人民
币 5,800 万元本息(利息自 2018 年 9 月 20 日起按年利率 10%计
算,计至清付之日)于原告。2019 年 5 月 29 日,被告青海金悦
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赵继福(保证人)、陈子军(保证人)、
李永志(保证人)与原告青海华鼎达成《还款协议书》,被告青
海金悦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如下:(1)双方经对帐,确
认截止 2019 年 5 月 22 日,被告尚欠原告欠款本金 5,600 万元、
利息 3,827,397.26 元,合计 59,827,397.26 元;(2)被告承诺
于 2019 年 6 月 1 日开始,共分为 5 期还清欠款本息(还款时点: 1、
2019 年 6 月 28 日;2、2019 年 7 月 28 日; 3、2019 年 8 月 28
日; 4、2019 年 9 月 28 日; 5、2019 年 10 月 30 日),每期按
照被告出售的西宁府景温德姆酒店(喜来登国际大酒店)房款的
30%,直接偿还所欠款项,于 2019 年 10 月 30 日前付清全部欠款
本息,在此期间,欠款利息根据被告每期还款情况滚动计算,还
款顺序为先利息后本金;(3)被告承诺,若未按上述约定如期、
足额偿还至任何一期的最低还款额度,则原告有权对被告未偿还
部分的全部欠款本息并起诉至法院,利息仍滚动计算全部款项还
清之日止。
截止 2019 年 8 月 5 日,被告一青海金悦房地产开发集团有
限公司尚未按照《债权转让协议》及《还款协议书》之约定履行
支付欠款及利息的义务。其中,被告二、三、四作为保证人,应
当与第一被告一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向原告支付本金、利息、
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等费用。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
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影响以法院审理结果及年度审计结果
为准。公司将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
益,并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
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