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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通地产:独立董事关于2018年年度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3-27  

						             北京万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 2018 年年度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北京万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仔细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有关
资料,听取公司董事会情况介绍以及向公司有关人员进行询问的基础上,基于我
们客观、独立判断,就下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 2018 年度实现归属母
公司净利润 327,274,290.61 元,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52,969,155.59 元,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止,公司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为 1,373,334,764.80 元。2019
年 3 月 25 日,公司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 2018 年
度利润分配预案:以公司 2018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2,054,009,302 股为基数,拟
向 全 体 股 东 每 10 股 派 发 现 金 股 利 0.48 元 ( 含 税 ) , 合 计 分 配 现 金 股 利
98,592,446.50 元。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本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我们认为:上述分配预案内容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
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2013]43 号),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2013
年)、《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的客观
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编制了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我们认为: 2018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三、关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意见

    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对公司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情况进行了
自我评价,在此基础上编制了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
管部门的要求,公司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工作,对关联交易、重大投资、信息披
露等方面的内部控制已经建立健全了相关制度,保证了公司的经营管理的正常进
行。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全面、真实、准确,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我们同意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事项。董事会关于公司内部控制的自
我评估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目前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和监
督的实际情况。

    四、关于续聘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
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德勤华永”)
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
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相关专项审计工作的要求,为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
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该所在聘任期间,能够履行职责,按照独立审计准则,客
观、公正地为公司出具审计报告。公司 2019 年度拟继续聘请德勤华永为公司的财
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拟支付德勤华永 2018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
费共计人民币 200 万元。同意将续聘德勤华永为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
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变更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财政部相继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
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企
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鉴于上述会计准则的颁布及修订,本公司
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
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客观、公允地反映
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万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2018 年度会议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荣健                      殷雄                   李路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