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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通地产: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9-07-18  

						证券代码:600246                  证券简称:万通地产             公告编号:2019-039


        北京万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48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9/7/23          -               2019/7/24        2019/7/24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9 年 6 月 13 日的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8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054,009,302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48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98,592,446.5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9/7/23          -               2019/7/24        2019/7/24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

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

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

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无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规定,在公司派发

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实际发放现金

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48 元。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

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

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

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

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

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规定,解禁后

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相关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

利,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432 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即 QFII)股东,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3 号)等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

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432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

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

申请。

    (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

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

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

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432 元。

    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香港以外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

规定现金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

协定待遇的申请。

    (5)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

法规定自行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048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 6 号万通中心 D 座 4A 层

联系部门: 董秘办

联系电话: 010-59070788    010-59071169


特此公告。

                                                     北京万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7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