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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成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2014-04-15  

						       吉林成城集 团股份有 限公司独 立 董事候选人 声明


    本人宋子雄,己 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
董事会提名为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 “该公司 ”)第 八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候选人 。本人公开声明,本 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保 证不存在任何
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 ,具 体声明如下   :




    一 、本人具各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 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 ,具 有五年 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本人尚未根据 《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
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本人承诺在本次提名后 ,参 加上海证券交易
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
    二 、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




     (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




     (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




     (三 )中 央纪委 、中央组织部 《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 (离 )休

后担任 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




     (四 )中 央纪委、教育部 、监察部 《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

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




     (五 )中 国保监会 《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




     (六 )中 国证券业协会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证券分析师兼任

职务的规定   ;




     (七 )其 他法律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 ,不 属于下列情形     :




     (一 )在 该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主要社会关系 (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 、父母 、子女等 ;主 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 、岳父母 、儿媳女
婿 、兄弟姐妹的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
     (二 )苴 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己发行股份 1%以 上或者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
       (三 )在 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 己发行股份 5%以 上 的股东单位或者在该
                                                                          公
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




       (四   )在 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




       (五 )为 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
                                                                          询
等服务的人员 ,包 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 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
报告上签字的人员 、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




       (六 )在 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单位担任董事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或 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
担任董事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 员   ;




       (七 )最 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




       (八 )其 他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

     四、本人无下列不 良纪录   :




       (一 )近 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




       (二 )处 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




       (三 )近 三年 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




       (四 )曾 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 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或 者未亲 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次数 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 以上   ;




       (五 )曾 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 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

     五、包括该公司在 内,本 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      ;




本人在该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
     六 、本人具各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 ,并 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高级
会计师 、会计学专业副教授或者会计学专业博士学位等四类资格之一 。(本 条适
用于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情形 ,请 具体选择符合何种
资格 )。
       本人 已经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独 立董事备案及
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 ,保 证上述声 明真实 、完整和准确 ,不 存在任
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 ,本 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
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
     本人承诺 :在 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 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
的规章、规定 、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 ,接 受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监管 ,确 保有足够的时 间和精力履行职 责,做 出独立判断,不 受公司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 :如 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 人将 自出
现该等情形之 日起 30日 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

    特 此声明。



                                                    声岷 踩沸
                                                  2014年 4月   ″ 日
           吉林成城集 团股份有 限公司独 立 董事 候选人声 明


    本人刘书锦 、谭旭明己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吉林成城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提名为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 “该公司 ”)第 八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本人公开声明,本 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保 证不存
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该公 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 ,具 体声明如下      :




    一 、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 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

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具 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 、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并 已根据 《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 引》
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 资格证书 。
    二 、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




     (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




     (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




     (三 )中 央纪委 、中央组织部 《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 (离 )休

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




     (四 )中 央纪委 、教育部、监察部 《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

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




     (五 )中 国保监会 《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




     (六 )中 国证券业协会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证券分析师兼任

职务的规定   ;




     (七 )其 他法律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各独立性 ,不 属于下列情形     :




     (一 )在 该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主要社会关系 (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 、父母 、子女等 ;主 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 、岳父母 、儿媳女
婿 、兄弟姐妹的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
     (二   )直 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己发行股份     1%以 上或者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白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




     (三 )在 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 上 的股东单位或者在该公
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




       (四   )在 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   ;




       (五 )为 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

等服务的人员 ,包 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 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
报告上签字的人员 、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




       (六 )在 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或 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
担任董事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




       (七 )最 近 一年 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 员   ;




       (八 )其 他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

     四、本人无下列不 良纪录    :




       (一   )近 三年 曾被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




       (二   )处 于被证券交 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




       (三 )近 三年 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




       (四 )曾 任职独 立董事期间,连 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或 者未亲 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次数 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 以上   ;




       (五 )曾 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 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

     五、包括该公司在 内,本 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       ;




本人在该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 、本人具各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 ,并 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高级
会计师 、会计学专业副教授或者会计学专业博士学位等四类资格之一 。(本 条适
用于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情形 ,请 具体选择符合何种
资格 )。
       本人 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
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 ,保 证上述声 明真实 、完整和准确 ,不 存在任
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 ,本 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上海证券
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 :在 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 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
的规章 、规定 、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 ,接 受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监 管 ,确 保 有足够 的时 间和 精 力履行职 责 ,做 出独立 判 断 ,不 受 公 司主要股 东 、

实 际控制人或 其他 与 公 司存在 利 害关 系 的单位或 个 人 的影 响 。

    本人承诺 :如 本 人任职 后 出现 不符 合独 立 董 事任 职 资格情形 的 ,本 人将 自出

现该等情形之 日起 30日 内辞去独立 董事 职务 。

    特此声 明。
                                                                                ⒓
                                                                   韧

                                                            声 明人   :




                                                               ⒛ l4年    4月 ″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