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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成城: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2016-08-18  

						证券代码:600247           证券简称: ST 成城         公告编号:2016-036



                   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232,282,762.65 元本金及利息(根据原告诉讼请求,本公
       司作为担保方之一就被告成清波不能清偿的欠款本息,承担平均分担的
       偿还责任)
     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近日,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城股份”、“公司”或“本
公司”)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以下简称
“新疆伊犁分院”)关于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
亿股份”)诉成清波等自然人和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追偿权
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等材料。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
    (一)基本情况
    原告: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成清波
    被告二:高观生
    被告三: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中技”)
    被告四:深圳市成城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成城达”)
    被告五: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国恒”)
    被告六: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七: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国恒”)
    根据原告起诉状所述,被告成清波与许长奎分别于 2010 年 12 月 8 日、2010
年 12 月 12 日签订《借款合同》及《借款合同之补充协议》,约定许长奎向成清
波提供借款 15000 万元,原告新亿股份及被告高观生、深圳中技、深圳成城达、
深圳国恒、成城股份、天津国恒为成清波偿还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各
保证人之间对保证责任分担比例未做约定。借款合同签订后,由于成清波未能按
期履行还款义务,许长奎将成清波及七位保证人诉至法院,要求成清波偿还欠款
本息,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过程中,许长奎与成清波及各保证人达成调
解,并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2)深中法商初字第 14 号《民事调解书》,
确认成清波欠付的借款本息数额及还款时间,确认七个保证人对成清波的欠款本
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未明确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追偿权。还款期限届
满后,成清波及各保证人均未履行还款义务。
     2015 年 11 月,原告新亿股份破产重整,许长奎向新亿股份管理人申报债权
353,336,490.58 元,上述债权经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予以全部确认。按照普通
债权 65.73%的清偿率,新亿股份应向许长奎清偿 232,282,762.65 元。2015 年 12
月 31 日,新亿股份将全部款项归还许长奎,清偿义务履行完毕。
     因新亿股份作为担保人,对主债务人成清波的债务承担了保证责任。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
追偿。故,成清波应向新亿股份归还欠款本金 232,282,762.65 元及欠款期间的
利息。本案中除原告新亿股份外,被告高观生、深圳中技、深圳成城达、深圳国
恒、成城股份、天津国恒也为成清波偿还许长奎的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且各担保人内部没有约定保证责任的分担比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连带共同保证
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
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因此,被告高观生、深圳中技、深圳成
城达、深圳国恒、成城股份、天津国恒应在被告成清波不能清偿的债务本息范围
内,承担平均分担的偿还责任。
    原告新亿股份就上述起诉状所述内容向新疆伊犁分院提起诉讼。新疆伊犁分
院受理了该诉讼,并拟于 2016 年 9 月 19 日开庭审理。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成清波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 232,282,762.65 元,利息
5,894,175.10 元(利息主张至实际给付之日,暂算至 2016 年 7 月 31 日);
      2、判令被告高观生、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成城达实
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
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就被告成清波不能清偿的欠款本息,承担平均分担的
偿还责任;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
    (三)公司收到上述法院文件后,进行了初步内部核查,经公司核查,公司
未找到为起诉状中所述《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之补充协议》提供担保的有关事
项的决策程序材料。公司将继续对担保事项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
评估上述事件对公司的影响,本公司将采取有关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备查文件
      1.上述案件应诉通知书
      2.上述案件民事起诉状



                                             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