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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成城: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2017-04-29  

						         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对外担保情况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有关法律、法规,我们作为吉林成城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2016年度对外担保及发表以下独立
意见:
     一、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截止2016年12月31日,本公司对外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合同总额度
为人民币64,700万元整,实际担保总额为47,71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2012年9月27日,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成清波与南昌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本公司之子公司
深圳市成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向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借款7,00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
7,000万元,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界满之日起2年,即
自2012年10月24日至2015年10月24日。后因深圳市成域进出口贸易有
限公司续贷工作遇到了障碍,造成该笔贷款已逾期。

    2012年12月31日,本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都
大道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本公司孙公司江西富源贸易有
限公司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都大道支行借

款2,70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
2,700万元,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界满之日起2年,即
自2012年12月3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后因江西富源贸易有限公司有

限公司续贷工作遇到了障碍,造成该笔贷款已逾期。
    2013年3月28日,本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签
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与贵州成城能源有限公司其他两位股东签

署了《股权质押协议》。为武汉晋昌源经贸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申请的银行承兑汇票之敞口部分人民币叁亿伍
仟万元(¥350,000,000)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期限为一年。公司于

2013年11月28日公司与武汉晋昌源经贸有限公司签署了附生效条件
的《担保协议》,与贵州成城能源有限公司其他两位股东签署了《反
担保股权质押协议》。为武汉晋昌源拟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

省分行申请的银行综合授信之敞口部分(敞口部分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伍亿元(¥500,000,000))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实际担保额度以经公
司股东大会议审议通过后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
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为准。本次担保总额包含公司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为武汉晋昌源经贸有限公司
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中所述的公司为武汉晋昌源在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申请的银行承兑汇票之敞口部分人民币叁亿
伍仟万元(¥350,000,000))。
    公司于2014年7月14日公司与天津晟普祥商贸有限公司签署了附

生效条件的《担保协议》,与天津晟普祥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了《反担
保协议》,与天津晟普祥商贸有限公司两位股东签署了《反担保股权
质押协议》。为天津晟普祥商贸有限公司在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
津分行申请的银行承兑汇票之敞口部分人民币伍仟万元
(¥50,000,000)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期限为一年。
     上述担保存在逾期的情形。作为独立董事要求公司要密切关注

进展,督促公司管理层认真对公司涉及担保等有关情况的清理,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必要时采取有效手段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独立董事:谭旭明 刘书锦 宋子雄
                                            2017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