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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成城: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2019-04-30  

						            吉林本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对外担保情况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有关法律、法规,我们作为吉林本公司股份

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2018年度对外担保及发表以下独立意
见:
       一、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截止2018年12月31日,本公司对外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合同总额度
为人民币40,800万元整,实际担保总额为39,91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2年12月31日,本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

洪都大道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本公司孙公司江西富源贸
易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都大道支
行借款2,70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
2,700万元,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界满之日起2年,即
自2012年12月3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后因江西富源贸易有限公司有
限公司续贷工作遇到了障碍,造成该笔贷款已逾期。

       2、2013年12月20日和2014年3月20日,本公司为武汉晋昌源经贸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晋昌源”)的3.31亿元借款提供担保,2017
年5月19日,根据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以下简称“交

通银行湖北分行”)起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下达了《民事
判决书》,判决武汉晋昌源偿还3.31亿元本金及截止支付日的相关利
息,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7年12月29日,交通银行湖北分行

与武汉晋昌源、本公司、北京赛伯乐绿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赛伯乐绿科”)和北京绿科伯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科
伯创”)签订和解协议,根据和解协议,武汉晋昌源于2017年12月29

日归还了300万元借款,并于2018年2月28日与交通银行湖北分行签订
了3.28亿元《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本公司、赛伯乐绿科和绿科伯创
分别与交通银行湖北分行签订《保证合同》,为武汉晋昌源3.28亿元

借款提供担保。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绿科伯创2018年5月3日代武汉
晋昌源向交通银行湖北分行提供了3000万元的房产抵押,2019年12
月代武汉晋昌源偿还借款500万元,截止2018年12月31日借款余额

3.23亿元。
    3、公司于2014年7月14日公司与天津晟普祥商贸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天津晟普祥”)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担保协议》,与天津晟
普祥司签订了《反担保协议》,与天津晟普祥两位股东签署了《反担
保股权质押协议》。为天津晟普祥在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申请的银行承兑汇票之敞口部分人民币伍仟万元(¥50,000,000)提
供连带责任担保,期限为一年。2015年9月,公司收到盛京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的债权转让通知,该通知称天津晟普祥(以下简称
“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备付银行承兑汇票敞口,已构成违约。现

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将合同债权转让给润德(唐山) 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让人”)并与受让人签订了《债权转让合同》。
自转让之日起,受让人取得债务人欠付的债权,并有权要求债务人及
相关担保人清偿并承担责任。2017年4月受让人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
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津第二中院”)提请诉讼,要求债务人偿还债
务相关担保人清偿并承担责任。2017年9月天津第二中院作出判决支

持了受让人的诉讼请求。公司作为担保人之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担保中1、3事项存在逾期的情形。作为独立董事要求公司要
密切关注进展,督促公司管理层认真对公司涉及担保等有关情况的清

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必要时采取有效手段维护公司及股东的
合法权益,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独立董事:俞建鹰 刘书锦 宋子雄
                                             2019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