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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延长化建: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7-06-14  

						证券代码:600248        证券简称:延长化建         公告编号:2017-019



     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2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6/20         -                2017/6/21        2017/6/21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7 年 4 月 27 日的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6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615,795,96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2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2,315,919.2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6/20        -              2017/6/21         2017/6/21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

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

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

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石油化工建设公司、西北农林科

技大学农业科技发展公司、中国科学院西北植物研究所科飞农业科技开发中心的现金红利由

本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

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有关规定,

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红

利所得税率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

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

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

得税。公司本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 0.02 元,派发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

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证登上海分

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和证券
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中证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

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构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

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

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18 元。如 QFII 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

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如相关股东

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

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

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18 元。如相关投资者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可按照

《财税[2014]81 号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如存在除前述 QFII、沪股通股东以外的其它非居民企业股东(其含义同《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该等股东应参考《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

的相关规定,自行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2 元。

    (5)对于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 A 股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所

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2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9-87016796


特此公告。

                                                   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6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