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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纺股份:关于涉诉事项收到刑事裁定书的公告2018-06-26  

						证券代码:600250             证券简称:南纺股份             编号:2018-026


               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诉事项收到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纺股份或公司)收到江
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7)苏刑终 295 号《刑事裁定书》,具体情况公告
如下:


    一、 相关民事诉讼情况
    2016 年,公司因与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业股份)买卖合同
纠纷一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弘业股份向南纺股份支付相关销
售合同项下货款共计人民币 2,212.20 万元及相应违约金。后公安机关以弘业股
份经办人员李程涉嫌合同诈骗为由,提请人民法院移送本案,一、二审法院裁定
驳回公司起诉,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27 日、2016
年 7 月 23 日、2016 年 10 月 11 日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2016-011 号)、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2016-017、023 号)。


    二、 刑事诉讼情况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职务侵占罪为由对李程提起
公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
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
罪,并于 2017 年 8 月 28 日对该案作出(2017)苏 01 刑初 21 号刑事判决(公司
未被通知参与诉讼,亦未收到该刑事判决书):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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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责令被告人李程退赔被害单位南京纺
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 2,212.20 万元。
    宣判后,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李程提出上诉。江苏省高
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认为南
京市人民检察院抗诉不当,决定撤回抗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李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私刻
公章、假冒单位名义的手段欺骗他人签订合同,骗取对方财物,数额特别巨大,
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一审判决认定李程犯合同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充分,定性准确,量刑符合法律规定。同时认为,弘业股份在对员工、公章监管、
合同报备、审批等方面存在管理漏洞,给李程实施犯罪提供可乘之机,又未能及
时将相关重要信息及时告知南纺股份,对李程合同诈骗得逞起到了帮助作用。被
害单位可根据该事实和依据,主张相应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
    (二)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 刑事裁定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公司已于 2016 年收到民事二审裁定后对相关应收款项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目前暂不作会计处理,后续公司仍将通过司法途径维护公司利益,积极追索相关
款项,并根据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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