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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恒集团: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7-06-16  

						证券代码:600252                 证券简称:中恒集团                  公告编号:2017-17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45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6/22            -            2017/6/23          2017/6/23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中恒集团”)2017 年 4 月 25 日的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6 年年度
    (二)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3,475,107,147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0.04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56,379,821.62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6/22            -            2017/6/23          2017/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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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分配实施办法
    (一)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
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
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
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
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二)   自行发放对象
    1.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广西中恒实业有限公司
    上述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三)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
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
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
(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
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
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
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45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
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
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
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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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
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40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
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人民币 0.0405 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每股
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45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中恒集团证券部
    联系电话:0774-3939128
    特此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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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仅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
公告》盖章页)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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