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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恒集团:关于追索黑龙江鼎恒升药业有限公司、大兴安岭林格贝寒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姚德坤等欠款起诉案件的公告2018-03-20  

						  证券代码:600252          证券简称:中恒集团            编号:临 2018-2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追索黑龙江鼎恒升药业有限公司、大兴安岭林格贝寒带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姚德坤等欠款
                  起诉案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本案诉讼金额合计人民币 38,545,084.97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存在
不确定性,公司尚无法判断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恒集团”)因股
权转让合同纠纷将黑龙江鼎恒升药业有限公司、大兴安岭林格贝寒带生物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姚德坤作为被告,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
称“梧州中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请求判令被告向公司支付清偿欠款、利
息及律师费共计 38,545,084.97 元。近日,公司收到代理律师事务所寄来的梧州
中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8)桂 04 民初 19 号,梧州中院已对本次诉讼案件
立案。
    公司转让鼎恒升药业股权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14 日、2017
年 7 月 12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中恒集团关于转让子公司股权的公告》、《中恒集团关
于转让子公司股权进展的公告》。
    (一)原告: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梧州工业园区工业大道 1 号第 1 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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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欧阳静波
    (二)被告一:黑龙江鼎恒升药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龙华路 92 号
    法定代表人:姚德坤
    被告二:大兴安岭林格贝寒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松岭区小扬气镇永兴街
    法定代表人:姚德坤
    被告三:姚德坤(系被告一、被告二的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
    身份证号:232700196510******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及请求
    (一)《民事起诉状》的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 2016 年 7 月 12 日与被告二、被告三签订《黑龙江鼎恒升药业有限公
司股权转让协议》(下称“《股权转让协议》”),由被告二、被告三受让原告持有
的黑龙江鼎恒升药业有限公司(即被告一)100%股权。
    《股权转让协议》第 4.1 条约定,双方共同委托审计机构以 2016 年 6 月 30
日为基准日对目标公司(即被告一)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评估,被告一欠甲方
(即原告)债务金额最终以届时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为准。第 4.2.1 条约定,被
告一所欠原告债务由乙方(即被告二)、丙方(即被告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2.2 条约定,以被告三向原告转让其所持被告二股份的方式对被告一欠原告的
债务进行偿还,且该股份转让应在被告二、被告三取得被告一股权后 6 个月内完
成。第 4.2.3 条同时约定,若协议第 4.2.2 条约定的偿债股份转让无法在约定期
限内完成,则三方另行协商其他清偿措施。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被告二、被告三于 2016 年 7 月 11 日付清股权转
让款。后协议双方于 2016 年 7 月 29 日完成被告一 100%股权的过户登记手续。
    2016 年 9 月 23 日,被告一委托的由股权转让双方共同选定的大信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同)出具大信审字[2016]第 5-00393 号《黑龙江鼎恒升药业有
限公司审计报告》,经审计的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被告一欠原告债务为人民币
35,722,532.18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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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原告催告,被告二、被告三于 2017 年 7 月 10 日与原告签订《黑龙江鼎恒
升药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下称“《补充协议》”)。《补充协议》
第 1.2 条确认被告一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欠原告债务金额为人民币
35,722,532.18 元,第 2.1 条约定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 2.2 条中,被告二、被告三内部约定由被告二承担上述债务中的 25,005,772.50
元,被告三承担上述债务中的 10,716,759.68 元。第 2.3 条还约定在原告按本协
议约定获得债务清偿前,被告二、被告三自愿就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并不影响原告对被告一主张债权。
    但该《补充协议》签订后,经原告多次催告,并经原告委托律师事务所于
2017 年 11 月 21 日发出敦促履行偿债义务的律师函,被告二、被告三均未向原
告履行任何偿债义务。
    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二、被告三签订的上述《股权转让协议》及其《补充
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并未违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
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些协议均是合法有效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已实际、
全面履行其所负合同义务,而被告二、被告三却没有履行自身依法、依约负有的
清偿债务义务。原告有权根据以上协议的约定,要求三被告共同偿还债务,赔偿
迟延偿还债务导致的利息损失,并承担因本诉讼发生的全部相关费用。
    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
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清偿欠款人民币 35,722,532.18 元;
    2、请求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因迟延清偿欠款导致的利息损失,自 2017
年 1 月 30 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1 年期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35%/年)上浮
50%计算,暂计至 2017 年 12 月 30 日为人民币 2,162,552.79 元,应继续计算至
全部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
    3、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 660,000.00 元;
    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等与诉讼相关的全部费用。
    上述第 1-3 项诉讼请求标的总额暂计至 2017 年 12 月 30 日为人民币
38,545,084.97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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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尚无
法判断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
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以下无正文)




                                  4
(此页无正文,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追索黑龙江鼎恒升药
业有限公司、大兴安岭林格贝寒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姚德坤等欠款起诉
案件的公告》盖章页)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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