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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恒集团: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2018-08-24  

						证券代码:600252           证券简称:中恒集团            编号:临 2018-43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集团”或“公司”)第八届
监事会第九次会议通知于 2018 年 8 月 12 日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
于 2018 年 8 月 22 日在广西梧州市工业园区工业大道 1 号中恒集团六楼会议室以
现场方式召开。监事李汉南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出席会议,委托监事会主席刘明亮
先生代为表决。本次会议应参加会议表决监事 3 人,实际参加会议表决监事 3
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中恒集团《公司章程》和《监事会议事
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以下议案:
    一、会议审议通过《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半年度报告
(全文及摘要)》;
    2018 年半年度报告审核意见如下:
    经监事会审核,公司 2018 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半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
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
公司 2018 年半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没有发现参与 2018 年半年度
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公司监事会成员保证公司 2018
年半年度报告的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表决结果:赞成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内容
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会议审议通过《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8 年上半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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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赞成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会议审议通过《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
规则>的议案》。
    为更好的执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
际情况,拟对《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修改原《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五条
    原文为:
    “第五条 监事会的职权包括: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现拟修改为:
    “第五条 监事会的职权包括: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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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八)列席董事会会议;
    (九)审查关联交易协议,检查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必
要时,就关联交易事项专门发表意见;
    (十)审查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发表意见;
    (十一)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解
答监事会所关注的问题;
    (十二)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十三)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表决结果:赞成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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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仅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
会议决议公告》盖章页)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8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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