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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恒集团:总经理工作细则(2019年1月修订)2019-01-24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为明确总经理责任权利,规范总
经理工作行为,保证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 履行职责,承担义务,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以及本公司的章程,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
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并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国家公务员;
    (七)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
人员;
    (八)在公司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若干名,经总
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向董事会提名副总经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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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务负责人,应同时向董事会提交相应的简历,董事审查简历后,可以要求总经理
就所提名的人选作出补充说明或提供补充资料。总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聘
连任。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任期由董事会决定。总经理在聘任期届满前,董
事会不得无故解除总经理职务。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五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生产经营具体管理规章、规定;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公司管理人员,决定公
司职工的聘用或解聘;
    (八)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制度;
    (九)代表公司对外处理经营业务;
    (十)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一)总经理拟订对外投资方案,并报董事会审批;
    (十二)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七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监事会进行
公司重大事项的专项汇报。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八条 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
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
和职代会的意见。
    第九条 总经理经营班子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参加人员为总经理、副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认为必要时,可扩大到部门经理。总经理办公室
需于会议召开前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全体与会人员。参加会议人员必须准时出席。
因故不能到会的,需提前请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总经理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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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临时会议;
    (一)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二)其他副总经理提议时;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总经理经营班子会议由总经理主持召开,如遇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
应当由总经理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其召集主持会议。
    总经理经营班子会议须由副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或与会人员本人参加。
    总经理经营班子会议应有完整会议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进行保管。
    第十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
勉的义务。
    第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
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十二条 总经理的权限
    总经理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对公司的以下事项享有决策权限:
    (一)公益捐赠的决策权限:在年度预算额度内,单笔单项对外公益捐赠金
额 50 万元以下(含 50 万),连续十二个月累计不超过 500 万元,由公司经营班
子研究后报总经理审批。
    (二)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总经理有权签订与日常经营有关的合同及经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通过的重大合同。


                            第四章 总经理的职责
    第十三条 总经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公司企业法人财产权,确保公司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二)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
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不得越权行使职权;
    (三)组织公司各方面的力量,实施董事会确定的工作任务和各项生产经营
经济指标,推进行之有效的经济责任制, 保证各项工作任务和生产经营经济指
标的完成;
    (四)分析、研究市场信息,增强企业的市场应变能力和竞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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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组织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推进公司的技术进步和公司的现代化管
理,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
    (六)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监督;对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质询应如实提供相
关信息,并确保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及时;
    (七)及时、完整、准确地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提供有关公司的经营业绩、重
要交易和合同、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以便董事会进行科学决策和监
事会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总经理必须对违反下列条款之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一)在超越董事会授权范围以及并未取得董事会同意情况下,进行投资、
资金给付、处置资产、担保等行为;
    (二)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三)侵占公司财产;
    (四)挪用或将公司资金借贷他人;
    (五)泄漏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十五条 总经理决定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
工。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工作,不得越权行使职
责。
    第十六条 对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事项,总经理应
及时向董事会和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十七条 当董事会确定的交易和合同与总经理存在利害关系时,总经理应
向董事会声明利害关系及其性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办理。
    第二十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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