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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恒集团: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2019-04-04  

						 证券代码:600252          证券简称:中恒集团           编号:临 2019-24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14,824,790.68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目前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
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恒集团”)于近
日收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8)黑 02 民初 202 号】。
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将黑龙江鼎恒升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恒升药业”)作为被告向黑龙江省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追加中恒集团作为该案被告。现将本次诉
讼的有关事项披露如下:
    (一)原告: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办前进路南侧冠城世家 1 栋 2 座 B1(部分)、
B3、C3 第 3009 号
    负责人:余友华
    (二)被告:黑龙江鼎恒升药业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龙华路 92 号
    法定代表人:姚德坤
    二、原告单方面提出的事实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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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称“原告与被告于 2015 年 5 月 20 日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以下
简称合同),合同价款为 3500 万元,合同工期是 2015 年 6 月 1 日-2015 年 10 月
10 日,总工期为 130 天。双方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了预付款 1050 万元及 2015
年 6 月、7 月部分进度款 3930147.55 元。
    2015 年 9 月 16 日应被告要求因项目设备进入冬季停工后至今一直未复工,
已严重超过合理的复工宽限期。且被告未按双方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六
项 25.1“承包人每月 25 日按进度提交工程量报告,发包方接到报告后 7 天内对
已完成工程量核实并确认,逾期视为确认”及 26“工程量计量结果确认后 14 天
内,按确认量的 70%支付进度款(已含扣除预付款)”约定按时向原告支付工程
款。
    此后,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既未在合理宽限期内复工,也不依约支付工程
进度款,导致原告已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构成根本违约。故原告请求解除双方签
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并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除去被告已支付的 1050 万工程预付款及 3930147.55 元进度款外,
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工程进度款、剩余材料费用、误工费等费用 12563381.93 元
和 2261408.75 元的违约金等共计 14824790.68 元。被告的违约行为有违诚实信
用原则,给原告造成了巨额损失,故请求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原
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本次诉讼的请求
    (一)请求判令解除原告双方于 2015 年 5 月 20 日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
同》,工程名称为“中恒生物制药、保健食品产业基地项目综合机电装修工程”;
    (二)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已完成工程量的工程款、材料款及相关费用共计
12563381.93 元(具体以评估价格为准);
    (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违约金 2261408.75 元;(计算基数
为 12563381.93 元,每月按基数的 0.5%计算违约金,从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算,
暂计至 2018 年 10 月 1 日);上述共计金额 14824790.68 元。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四、追加被告申请
    申请人: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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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办前进路南侧冠城世家 1 栋 2 座 B1(部分)、
B3、C3 第 3009 号
    负责人:余友华
    被申请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梧州工业园区工业大道1号第1幢
    法定代表人:欧阳静波
    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追加被申请人做为贵院(2018)黑 02 民初 202 号案件的被告参加
诉讼。
    申请人单方面提出的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鼎恒升药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受理,案号为(2018)
黑 02 民初 202 号。
    申请人于 2015 年 5 月 20 日与鼎恒升药业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被申
请人做为当时被告方全资股东,其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法律上直接的利
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19 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57 条的规定,特申请追加被
申请人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该诉讼事项尚未判决,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六、备查文件
    民事起诉状;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8)黑 02 民初 202 号】;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2018)黑 02 民初 202 号】。
    特此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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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盖章页)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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