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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梦舟股份: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2019-03-29  

						证券代码:600255            证券简称:梦舟股份             编号:2019-022



                     安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安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舟股份”或“公司”)收
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下发的《关于安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媒体报道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9】0360 号,以下简称
“《监管工作函》”)。
    我公司根据《监管工作函》的要求及时向相关主体发送了《问询函》就相关
事项进行核实。现将相关事项回复如下:
       一、媒体报道称上市公司为船山文化的借款提供过“流动性支持函”。请
公司核实报道内容是否属实,“流动性支持函”的具体内容,公司是否对股东
债务负有担保责任,是否已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一)初步核实情况
    公司已于 2019 年 3 月 19 日向霍尔果斯船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船
山文化”)及李瑞金女士,霍尔果斯红鹫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鹫投
资”)、冯青青女士及刘源先生,公司时任董事长、董秘王继杨先生,总经理张
志先生,财务总监沈俊锋先生和刘世明先生发函进行问询,是否知悉上述函件存
在。
    针对公司的问询,除红鹫投资和刘源先生尚未回复,相关人员皆表示不知情。
    其中,控股股东及李瑞金女士函复上市公司:“李瑞金女士于 2018 年 9 月
29 日成为船山文化的新控股股东,李瑞金女士表示在与前实际控制人冯青青交
接期间,冯青青未告知《流动性支持函》的存在,船山文化及李瑞金女士在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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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媒体报道之前不知悉《流动性支持函》的存在,更未持有《流动性支持函》。
    媒体报道后,船山文化积极开展调查,通过询问船山文化原控股股东及大通
资管,未获得肯定性答复,船山文化无法确定上述函件是否真实存在。”
    (二)二次问询情况
    2019 年 3 月 27 日,公司通过山西信托取得了梦舟股份为船山文化增信提供
的《流动性支持函》复印件。该函件盖有“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及时任法定代表人王继杨先生的法人章。
    公司取得上述材料后一方面要求公司印章管理部门及人员进行比对,另一方
面再次向公司时任董事长、董秘王继杨先生,总经理张志先生,财务总监沈俊锋
先生和刘世明先生发函进行问询,询问其是否知悉上述函件存在及请其确认函件
上所用印章是否真实有效。
    1、印鉴比对情况
    由于公司已于 2017 年 8 月更名为“安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安
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章已作废,根据公司预留印鉴样本对照《流动性
支持函》之复印件难以准确判断真伪。而王继杨先生之法人章与公司预留印鉴样
本明显不符,公司预留之法人章为有数字标识之防伪章。公司印章管理部门及人
员未见过《流动性支持函》所盖样式之法人章。
    2、问询函回复情况
    针对公司问询及公司所提供的《流动性支持函》复印件,相关人员再次表示
不知悉,对于印章的有效性无法判断。
    其中,时任董事长、董秘王继杨先生回复:“1、本人不知道《流动性支持
函》的存在;2、《流动性支持函》上所盖上市公司法人代表的法人章是无效章,
与工商局备案之法人章不符,也非本人所加盖。”
    综上,公司无法判断该《流动性支持函》的真实性,鉴于目前大通资管未
向上市公司正式出示《流动性支持函》以主张担保义务,上市公司利益并未受
到现实损害,公司将继续收集证据,积极应对,一旦出现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事件,将合理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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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媒体报道称大通资产已向山西信托出具指令,要求后者申请强制执行
证书。请公司向相关股东核实,该事项是否涉及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减持股份的情形,如涉及,督促相关股东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减持预
披露等信息披露义务。
    经公司向控股股东及李瑞金女士核实,对方回复如下:“截止目前,船山文
化未接到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与强制执行有关的法律文书,也未涉及通过证券交
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情形;今后,若涉及到此情形,我们将及时通过上
市公司履行相关披露义务。”


    三、媒体报道称,飞尚实业曾于上市公司控制权转让时向船山文化出具告
知函,称将帮助其履行上述借款的清偿义务。请公司:(1)向飞尚实业核实,
是否出具过告知函,是否按照告知函内容履行了相关承诺与义务;(2)如未按
照承诺履行义务,未及时履行的原因,并请飞尚实业本着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诚实信用义务,及时履行相关承诺,维护上市公司生产经营及股权结构的
稳定。
    公司已于 2019 年 3 月 21 日就上述事项向飞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李非列先
生发函进行问询,对方回复如下:
    “1、2018 年 9 月,为了维护上市公司稳定,李瑞金女士通过向船山文化增
资的形式成为新的控股股东。
    2018 年 10 月 25 日,飞尚集团向大通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大通资管”)出具了《通知函》以及附生效条件的《承诺函》,告知大通资
管飞尚集团将按照《承诺函》中的约定履行相应的还款义务,并列示了具体还款
明细。随后,飞尚集团一直按《承诺函》中约定履行承诺,并已归还山西信托约
2772 万元。
    李非列先生个人未出具过任何形式的承诺函和告知函。
    2、飞尚集团在向大通资管出具的《承诺函》中作出特别声明:“飞尚集团
出具本担保函后,天津大业亨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至本承诺函承诺兑付本息的期
限内,不可采取任何司法手段追讨上述债务;否则,飞尚集团的担保责任自动解
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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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山西信托于 2019 年 1 月 23 已接到大通资管的指令并向太原市公证处申
请强制执行证书。即是说大通资管已采取司法手段追索债务,则根据承诺函的生
效条件,飞尚集团的担保责任已自动解除。
    虽然飞尚集团的原担保责任已自动解除,但本着友好解决的初衷,飞尚集团
就下一步的还款计划可以出具新的承诺函,并为此目前仍在积极与大通资管沟
通。同时,飞尚集团也支持相关投资人采取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今后,
飞尚集团也将一如既往的、负责任的推动问题解决的进度,寻找解决问题的方式,
帮助众多投资人尽快挽回损失,收回投资。”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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