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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梦舟股份: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2019-04-10  

						证券代码:600255           证券简称:梦舟股份            编号:2019-029



                   安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9 年 4 月 2 日,安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下发的《关于安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9】0409 号,以下简称“《监管工
作函》”),公司密切关注工作函所涉事项的进展情况,现回复如下:
    一、截至目前,公司未收到本次事件重要当事人大通资管、红鹫投资、冯
青青及刘源的回复。请公司切实督促上述相关方在 2019 年 4 月 9 日前回复我部
问询,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相关当事人拒不配合监管,我部将采取相应的
监管措施。
    回复:(一)梦舟股份发函问询事宜之进展情况
    1、大通资管
    公司已于 2019 年 4 月 6 日收到大通资管发来的复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该流动性支持函约定:“我司(指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即安
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认可贵司(指山西信托)与项目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签署
的所有合同,我司同意自本流动性支持函出具之日起至《贷款合同》项下由贵司
发放的货款之本金、利息获得全部清偿之前,若项目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归还本金及偿还融资利息的义务,我司将根据贵司要求在接到贵司或债权人《通
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根据贵司或债权人要求为霍尔果斯船山文化传媒有限
公司在《贷款合同》项下未履行债务履行偿还义务”。鉴于项目公司没有按照贷
款合同约定足额偿付贷款本息,山西信托可以依据该流动性支持函向贵公司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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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偿还义务。《流动性支持函》详见附件。
    二、2017 年 7 月 15 日,我司人员随山西信托人员,共同前往借款人霍尔果
斯船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位于北京时尚莉城的办公场所,现场在《流动性支持函》
上加盖了公章及时任董事长的法人章。
    三、在加盖公章前,现场人员向山西信托及大通资管的人员提供了加盖“安
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章的《公司决议》,该决议内容为“经本公司决
定,同意对关联公司霍尔果斯船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山西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申
请的 2 亿元,不超过 1.5 年期资金贷款出具流动性支持函,承担相关责任。
    四、山西信托与霍尔果斯船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15 日签署了
编号为“晋信慈贷-170701”的《信托贷款合同》,约定贷款用途为补充霍尔果
斯船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流动性资金用于经营以及其他用途。合同约定贷款总额
为人民币 2 亿元,实际贷款金额为 19914 万元,分四期成立,一期 10376 万元,
2018 年 9 月 6 日到期;二期 2570 万元,2019 年 3 月 27 日到期;三期 3117 万元,
2018 年 9 月 27 日到期;四期 3851 万元,2018 年 11 月 8 日到期。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为 9.55%/年,每年 6 月 20 日、12 月 20 日为结息日,
结息日当日利息应于当日支付;最后一个付息日应为全部贷款本金清偿之日,利
随本清。
    以上情况,特此函复”
    2、冯青青女士
    1)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19 日向冯青青女士发函,问询红鹫投资、冯青青女
士及刘源先生是否知悉《流动性支持函》的存在。
    针对公司的问询,红鹫投资和刘源先生未能回复,冯青青女士表示不知情。
(详见公司已披露的《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2019-022)
    2)鉴于红鹫投资和刘源先生未就本次事件进行回复,2019 年 4 月 3 日,公
司再次向冯青青女士发送《问询函》。
    根据工商信息查询表明冯青青女士和刘源先生仍共同持有红鹫投资 100%的
股权(其中:冯青青女士持股 90%,刘源先生持股 10%,法定代表人为刘源先生),
公司函告冯青青女士,请冯青青女士、红鹫投资和刘源先生按照监管要求进行进
一步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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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红鹫投资
    因公司无法直接联系到红鹫投资,公司通过原实际控制人冯青青女士向红鹫
投资进行问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红鹫投资的回复。
    4、刘源先生
    因公司无法直接联系到刘源先生,公司通过原实际控制人冯青青女士向刘源
先生进行问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刘源先生的回复。
    (二)船山文化发函问询事宜之进展情况
    1、2019 年 4 月 2 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船山文化的复函,就船山文化与山
西信托的借款问题回复:“我公司就该问题立即向红鹫投资、冯青青女士以及刘
源先生发送了《询问函》,截至本回复出具日,船山文化仍未获得红鹫投资、冯
青青女士以及刘源先生的回复。”(详见公司已披露的《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问
询函的回复公告》2019-024)
    2、2019 年 4 月 9 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船山文化发来的红鹫投资及冯青青
女士的就船山文化与山西信托的借款问题的回函,具体内容如下:“1)霍尔果
斯船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霍尔果斯红鹫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鹫投
资”或“我公司”)偿还前期借款 13960 万元,并用于红鹫公司投资江苏省启东
市的影视城项目,现状是本息均没有回收,已经通过司法手段进行追讨;2)1850
万元投资于沃太极影视传媒发展(北京)有限公司,现状是上述投资均没有回收;
3)剩余的款项主要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用于支付天风证券的融资利息 2457
万元、山西信托借款利息 682 万元以及支付融资顾问费等。”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船山文化尚未收到刘源先生的回复。


    二、公司拟对流动性支持函上所加盖公司公章的真实性进行鉴定。该鉴定
结果对于本次事项的性质认定至关重要,请公司按照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对鉴
定进展及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保障投资者的知情
权。
    回复:经过公司与山西信托和大通资管的协调沟通,目前已确定由公司聘请
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对印章进行鉴定。
    公司将按照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对鉴定进展及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及时履
                                   3
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安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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