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舟股份: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2019-04-16
证券代码:600255 证券简称:梦舟股份 编号:临 2019-030
安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属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上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39,487,987.38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该案件尚未判决,对公司本期或期
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安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舟股份”或“公司”)近日分别
收到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发来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具体情况如下:
一、安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鑫权贸易有限公司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原告:安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宋志刚
2、被告:上海鑫权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殷北路 380 号 5 幢 106 室
法定代表人:毛霞
3、诉讼机构名称: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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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诉讼案件事实和请求内容
●事实与理由:
2017 年原告作为供方,与作为需方的被告分别签订了六份《购销合同》。被
告于 2017 年共提取原告铜杆 767.394 吨。原告共向被告开具了 9 份相应价款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经 2019 年 2 月 12 日双方对账,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
33,087,987.38 元。
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低氧铜杆买卖合同,系有效合同,当事人双方均
应严格履行。被告在各批次合同的履行中未按合同的约定付款,并且,在双方之
间购销业务全部结束后仍未支付欠款,其行为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继续
履行并支付逾期付款利的违约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的民事权益,原告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有权管辖的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
所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 33,087,987.38 元;
2、确定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二、芜湖鑫晟电工材料有限公司诉上海鑫权贸易有限公司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原告:芜湖鑫晟电工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龙腾路与永安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杨春泰
2、被告:上海鑫权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殷北路 380 号 5 幢 106 室
法定代表人:毛霞
3、诉讼机构名称: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二)本次诉讼案件事实和请求内容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之间长期低氧铜杆买卖合同,系有效合同,当事人双方均应严格履
行。经 2018 年 7 月 24 日、2019 年 2 月 12 日的两次对账,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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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 6,400,000 元。被告在各批次合同的履行中未按合同的约定付款,并且,在双
方之间购销业务全部结束后仍未支付欠款,其行为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
继续履行并支付逾期付款利的违约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的民事权益,原告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有权管辖的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判如所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 6,400,000;
2、确定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因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判决,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及时公告上述诉
讼案件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资料
1、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9)皖 02 民初 46 号;
2、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9)皖 0207 民初 2111
号。
特此公告。
安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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