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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梦舟股份: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2019-04-26  

						证券代码:600255           证券简称:梦舟股份            编号:临 2019-033



                   安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属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8,959,561.44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该案件尚未判决,对公司本期或期
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安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舟股份”或“公司”)近日收到
控股子公司西安梦舟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梦舟”)通知,
西安梦舟收到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8】浙 0106 民初 12084、
12088、12090、12094 号及民事起诉状,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原告: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杭州市文二西路 683 号西溪创意产业园 C-C 座
    法定代表人:傅梅城
    2、被告:西安梦舟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曲江行政商务区曲江 SOHO2 号楼 1 单元 10901 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
    3、诉讼机构名称: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1
    二、本次诉讼案件事实和请求内容
    (一)【2018】浙 0106 民初 12084 号
    1、事实与理由:
    2011 年 4 月 14 日,原告与被告签署《联合投资拍摄电视连续剧<对阵>合同
书》份(以下可简称“联投合同”),约定联合投资拍摄 40 集电视连续剧《对阵》。
其中原告投资 480 万元,占总投资的 20%。
    2017 年 3 月 15 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盖章确认的结算函,确认应向原告分配结
算款 935,878.08 元。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结算款人民币 935,878.08 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人民
币 74,293.34 元(自 2017 年 3 月 15 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暂计算至
2018 年 11 月 14 日,应当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以上两项合计为 1,010,171.42 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2018】浙 0106 民初 12088 号
    1、事实与理由:
    2010 年 12 月 26 日,原、被告双方签署《联合投资拍摄电视连续剧<黑狐>
合同书》,约定联合投资拍摄 40 集电视连续剧《黑狐》。其中原告投资 480 万元,
占总投资的 20%。
    按照 2017 年 3 月 15 日被告盖章确认的结算函,就该剧被告应分配的发行收
益结算款为 177,650 元。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结算款人民币 177,650 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人民币
14,102 元(自 2017 年 3 月 15 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暂计算至 2018
年 11 月 14 日,应当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以上两项合计为 191752 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2018】浙 0106 民初 12090 号
    本案被告为西安梦舟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和上海景叹文化传播有限

                                     2
公司。
    1、事实与理由:
    2012 年 8 月 23 日,原告与被告上海景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署《电视连续
剧<风影>联合投资摄制合同》一份(以下可简称“联投合同”),约定共同投资拍
摄 34 集电视连续剧《风影》。其中原告投资 600 万元,占总投资的 20%。
    2012 年 10 月 29 日,二被告与原告共同签署《合作备忘录》,明确该剧的实
际投资方为原告与二被告,且二被告就与原告联投合同项下的权利共同享有,义
务连带承担。
    2014 年 7 月 18 日,二被告共同出具《说明》,确认该剧经过最终决算,尚
有投资款 1,199,432.23 元应退还给原告。此后虽被告又多次以补充协议和结算
函等形式确认款项,但至今未能向原告退还投资款。
    2、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返还投资款人民币 1,199,432.23 元,并支付利息损失
人民币 263,170.22 元(自 2014 年 7 月 18 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分段计算,
暂计算至 2018 年 11 月 17 日,应当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以上两项合计为 1,462,602.45 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四)【2018】浙 0106 民初 12094 号
    1、事实与理由:
    2012 年 4 月 16 日,原、被告双方签署《电视连续剧<苍狼>联合投资摄制合
同》,约定联合投资拍摄 50 集电视连续剧《苍狼》。其中原告投资 800 万元,占
总投资的 20%。
    按照被告盖章确认的结算函,截止 2017 年 3 月 15 日就该剧被告应分配给原
告的发行收益结算款为 6,646,601.13 元,但该款项被告至今未付。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结算款人民币 6,646,601.13 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人
民币 527,630.87 元(自 2017 年 3 月 15 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 4.75%计算,
暂计算至 2018 年 11 月 14 日,应当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3
    以上两项合计为 7,174,232 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因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判决,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及时公告上述诉
讼案件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资料
    1、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2018】浙 0106 民初 12084、12088、
12090、12094 号。


    特此公告。




                                          安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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