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舟股份:关于控股股东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的公告2019-09-03
证券代码:600255 证券简称:梦舟股份 编号:临 2019-062
安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9 年 9 月 2 日,安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舟股份”或
“公司”)收到控股股东霍尔果斯船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船山文化”)
发来的《一致行动协议》,船山文化与自然人彭晓芹就成为一致行动人达成协议,
具体情况如下:
一、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霍尔果斯船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伊犁州霍尔果斯市天津路 8 号苏新公社公寓 5 幢 516 室
法定代表人:黄文亮
乙方:彭晓芹
鉴于:
1、安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255,以下简称“梦舟股份”
或“上市公司”)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
份有限公司。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上市公司总股本为 1,769,593,555 股,其中
甲方合法持有上市公司 176,959,400 股股票,占梦舟股份总股本的 10.00%;乙
方合法持有上市公司 100,000 股股票,占梦舟股份总股本的 0.0057%;
2、甲方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甲乙双方拟成为一致行动人,就上市公司
的经营、管理、控制及相关所有事项保持一致立场及意见。
为此,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一致行动”的具体事宜进一步明确如下:
1、“一致行动”的目的
双方为保证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中行使表决权时采取相同的意思表示,以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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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双方在上市公司中的控制地位。
2、“一致行动”的内容
甲乙双方就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事项,双
方在向股东大会行使提案权和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时均保持一致。
1)如一方拟就上市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时,须事
先与另一方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在取得一致意见后,共同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2)在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公司经管发展的重大事项前须充分沟
通协商,就各方行使何种表决权达成一致意见,并按照该一致意见在股东大会上
对相关事项行使表决权。
3)其他应由上市公司股东行使的决策权。
3、“一致行动”的延伸
1)若双方内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各方应接照甲方的意向进行表决。
2)如任何一方增持,增持后甲、乙双方仍应就其所持全部公司股份遵守一
致行动协议的约定;如任何一方减持,减持后甲、乙双方仍应就其所持的剩余股
份遵守一致行动协议的约定。
4、“一致行动”的期限
自本协议签订后 3 年有效。
5、协议的变更或解除
1)本协议自双方在协议上签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在协议期限内应完全履行
协议义务,非经各方协商一致并采取书面形式本协议不得随意变更。
2)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
上述变更和解除均不得损害各方在公司中的合法权益。
二、控股股东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控股股东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仍为船
山文化和李瑞金女士。
特此公告。
安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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