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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汇能源: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修订内容对照表2014-07-30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修订内容对照表

       1、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


序号       公司章程(2014 年 5 月 22 日修订版)            公司章程(2014 年 7 月 23 日修订版)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普通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普通股股东所持每
       股股东所持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优先股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优先股股东所持每一优先股
       股东所持每一优先股在其对本章程第三十二条      在其对本章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的事项进
       第三款第二项规定的事项进行表决时享有一票      行表决时享有一票表决权,优先股股东依据表决权恢
       表决权,优先股股东依据表决权恢复的情形行      复的情形行使表决权时,每股优先股按照该优先股条
       使表决权时,每股优先股按照该优先股条款约      款约定的比例行使表决权。
       定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1          公 司 持 有 的 本 公 司 股 份 没 有 表 决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
                                                     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
        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     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
 2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     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便利。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方
        网络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     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3      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公司、计票人、 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
        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
                                                 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
        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密义务。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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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2、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序号     议事规则(2014 年 5 月 22 日修订)     议事规则(2014 年 7 月 23 日修订)

       第三十条 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按照列    第三十条 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按
       入会议议程的议题和提案顺序逐项进行。对   照列入会议议程的议题和提案顺序逐
       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主持人可以根据实际   项进行。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主持
       情况,采取先报告、集中审议、集中表决的   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先报告、集
       方式,也可以对比较复杂的议题采取逐项报   中审议、集中表决的方式,也可以对比
       告、逐项审议、逐项表决的方式。股东大会   较复杂的议题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
       应给予每个议题合理的讨论时间。           议、逐项表决的方式。股东大会应给予
                                                每个议题合理的讨论时间。
                                                     股东大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
                                                议,应当就下列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一)该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
                                                数量;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
                                                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定
                                                价区间及其确定原则;
                                                     (四)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
 1
                                                的方式,包括:股息率及其确定原则、
                                                股息发放的条件、股息支付方式、股息
                                                是否累积、是否可以参与剩余利润分配
                                                等;
                                                     (五)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
                                                件、期间、价格及其确定原则、回购选
                                                择权的行使主体等(如有);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
                                                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八)决议的有效期;
                                                     (九)公司章程关于优先股股东
                                                和普通股股东利润分配政策相关条款
                                                的修订方案;
                                                     (十)对董事会办理该次发行具
                                                体事宜的授权;
                                                     (十一)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普通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第三十八条 普通股股东(包括股东代
       人)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票表   理人)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
       决权。                                   一票表决权。
           优先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就以          优先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下事项出席股东大会,其所持每一优先股有   就以下事项出席股东大会,其所持每一
 2     一表决权:                               优先股有一表决权:
           (一)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          (一)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
       的内容;                                 相关的内容;
           (二)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
       超过百分之十;                           资本超过百分之十;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
    公司形式;                               变更公司形式;
         (四)发行优先股;                      (四)发行优先股;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        公司对上述事项进行表决的,应
    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   当对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须经出   股股东)和优先股(不含表决权恢复的
    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优先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的情况分
    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别统计并公告。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
    过。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
         公司累计三个会计年度或连续两个会    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计年度取消优先股股息支付或未按约定支     以上通过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
    付优先股股息的,自股东大会批准当年取消   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优先股股息支付的次日或当年未按约定支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付优先股股息的付息日次日起,优先股股东       公司累计三个会计年度或连续两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与普通股股东共同表决,   个会计年度取消优先股股息支付或未
    即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当期股     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自股东大会
    息。                                     批准当年取消优先股股息支付的次日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股东的表    或当年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付
    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息日次日起,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与普通股股东共同表决,即表决权
                                             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当期股息。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股东
                                             的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
                                             表决权。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
                                             普通股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及以非公开
                                             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
                                             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大会就回购普通
                                             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
                                             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应
                                             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
                                             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应当按照公司章
    规定对所议事项制作会议记录,其中对于表   程的规定对所议事项制作会议记录,其
    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和弃权的票数,并   中对于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和弃
    说明表决方式。                           权的票数,并说明表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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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内
    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股东大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侵     定。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依照法律、法   行政法规的无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4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     控制人不得限制或阻挠中小投资者依
    诉讼。                                   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资者的合法权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       股东大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
    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可   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依照法
    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
    院撤销。优先股股东仅得就其有权参与审议   提起民事诉讼。
    的事项相关的股东大会召集程序、表决方法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情形请求人民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法院撤销。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有
                                             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优先股
                                             股东仅得就其有权参与审议的事项相
                                             关的股东大会召集程序、表决方法违反
                                             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情形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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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