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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汇能源:红柳河至淖毛湖铁路项目银团贷款合同签约公告2014-09-13  

						证券代码:600256     证券简称:广汇能源    公告编号:2014-064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红柳河至淖毛湖铁路项目银团贷款合同签约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4 年 9 月 12 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新疆红淖三铁路有限公司与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新
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公司红柳河至淖毛湖铁路项目
贷款达成一致,并现场签定人民币 72 亿元中长期银团贷款合同,现
将详细情况公告如下:
    借款人:新疆红淖三铁路有限公司
    牵头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
    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中国进
出口银行、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


    一、贷款金额
    全体贷款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借款人提供总计本金额不
超过 ¥7,200,000,000.00(大写:人民币柒拾贰亿元整)的中长期贷
款额度。


    二、贷款用途
    每笔贷款资金用于新疆红淖三铁路有限公司新疆红柳河至淖毛
湖铁路项目建设。公司控股子公司新疆红淖三铁路有限公司将按照贷
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资金的用途实际使用每笔贷款资金,不得改变贷
款用途。


    三、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为从首笔贷款资金的提款日(即 2014 年提款日)起至
(2022 年对应日)(包括该日)止的期间,共计 8 年(含 3 年宽限期)。
借款人应当在贷款期限结束之日前,按照本合同的条款清偿其在本合
同项下所欠的全部债务。


    四、贷款利率
    每笔贷款资金的利率为每一个利率确定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
布的五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


    五、担保
    根据贷款银行的要求,本次借款由公司与控股股东新疆广汇实业
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由本公司提供的
担保包含在年初预计的担保总额范围之内。


    六、合同的生效
    此次贷款合同自各方的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
章之日(“生效日”)起生效。贷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贷款人的权利义
务,以此次贷款合同约定为准。


    上述贷款合同的签定,标志着红淖铁路工程建设所需融资全部落
实,为公司下一步的建设投资提供了充足的资金保障,必将推动项目
进入稳定快速建设期,实现银企共赢,进一步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为铁路快速建成运营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特此公告。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