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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汇能源:关于“11广汇01”公司债券回售的公告2014-09-27  

						证券代码:600256        证券简称:广汇能源     公告编号:2014-068
债券代码:122102         债券简称:11 广汇 01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1 广汇 01”公司债券回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售代码:100935
     回售简称:广汇回售
     回售价格:100元人民币/张
     回售申报日:2014年10月8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2014年11月3日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的交易规则,上交所对公司债券
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的交易方式,公司债券按净价(不含应
计利息的价格)作为申报和成交价,以全价(净价和应计利息之和)
作为结算价格。截止公告日前一个交易日,“11广汇01” 债的收盘价
格为100.87元/张,高于回售的价格。且发行人选择自第3个付息日起
上调票面利率80个基点至7.70%,若“11广汇01”债券持有人申报此次
回售,可能导致相应损失,请“11广汇01”债券持有人对是否申报本次
回售做出慎重判断和决策。

       特别提示:
    1、根据公司于2011年10月31日披露的《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司作为“11广汇01”(债券
代码:122102)的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
调本期债券后3年的票面利率。本次债券在存续期前3年票面利率为
6.90%,在债券存续期前3年固定不变;本公司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
的第3年末上调票面利率80个基点至7.70%,并在债券存续期后3年固
定不变。
    2、根据《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
说明书》,在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
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第三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持
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
债券。
    3、“11广汇01”债券持有人可按本公告的规定,在回售申报日
(2014年10月8日)对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11广汇01”债券申报回
售。回售申报日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本次回售的无条件放弃,同意
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本公司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的决定。
    4、“11广汇01”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
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5、投资者参与回售等同于“11广汇01”债券持有人于本期债券存
续期间的第3个付息日(2014年11月3日)以100元/张的价格卖出“11
广汇01”债。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前一个交易日,“11广汇01” 债
的收盘价格为100.87元/张,高于回售的价格。且发行人选择在第3
个付息日上调票面利率80个基点至7.70%,即自第4个付息年度起至债
券存续期满的票面利率为7.70%。若“11广汇01”债券持有人申报此次
回售,可能导致相应损失,请“11广汇01”债券持有人对是否申报本次
回售做出慎重判断和决策。
    6、本公告仅对“11广汇01”债券持有人申报回售的有关事宜作简
要说明,不构成对申报回售的建议,债券持有人欲了解本次债券回售
的详细信息,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查阅相关文件。
    7、本次回售资金发放日指广汇能源向本次有效申报回售的“11广
汇01”债券持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11广汇01”债券存续
期间第3个付息日(2014年11月3日)。
    为保证本公司利率上调选择权和债券持有人回售选择权有关工
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文中含义如下:
 发行人、本公司、公司   指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               指   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年以上期限
                             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11 广汇 01、本期债券   指   本公司发行的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
                             公司债券,债券代码:122102
 本次回售               指   本期债券所有人可在第三个付息日将其持有
                             的全部或部分本期债券按照 100 元/张的价格
                             回售给本公司
 本次回售申报日         指   “11 广汇 01”持有人可以申报本次回售的日
                             期,为 2014 年 10 月 8 日
 付息日                 指   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间内,每年 11 月 3 日为
                             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
                             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本年付
                             息日为 2014 年 11 月 3 日
 本次回售资金发放日     指   公司向本次有效申报回售的“11 广汇 01”持
                             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11 广汇
                             01”债券存续期间第 3 个付息日(2014 年 11
                             月 3 日)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债券登记机构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元                     指   人民币元


二、本期债券基本情况及票面利率调整事项
     1、债券名称: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1广汇01。
     3、债券代码:122102。
     4、发行总额:人民币20亿元。
     5、债券品种和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6年期固定利率债券(附第
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票面金额:每一张票面金额为100元。
     7、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1]1657号”文核准,本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不超过20
亿元的公司债券。
     8、票面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年利率为6.90%。
     9、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
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3年的票面利率。
    10、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
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
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本期
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上交所和
证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
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行使
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
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份额将被冻结交易;
回售申报日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
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11、起息日:本期债券自2011年11月3日开始计息,每年的11月3
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12、付息日:在本期债券的存续期间内,每年11月3日为上一计
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
交易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3、利息登记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间,利息登记日按照上交所和
证券登记机构相关规定执行。在利息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
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所持本期债券获得该利息登记日所在计息年
度的利息。
    14、付息、兑付方式: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
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
照证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15、信用级别: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债券信用等级为AA+。
2014年5月,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跟踪评级,发行人主体信用
等级为AA,债券信用等级为AA+。
    16、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7、票面利率调整:在“11广汇01”存续期的第3年末,发行人选
择上调票面利率80个基点到7.70%,在“11广汇01”存续期后3年(2014
年11月3日至2017年11月3日)票面利率保持7.70%不变。

三、“11广汇01”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及实施办法
    1、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可选择不回售、部分回售或全部
回售。
     2、回售申报日:本次回售申报日为2014年10月8日。 “11广汇01”
在本次回售申报日将继续交易。
     3、回售价格:根据《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开发行公
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回售的价格为债券面值人民币100
元/张(不含利息)。以10张(即面值1,000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
售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
     4、回售申报办法:债券持有人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
回售给本公司,在回售申报日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
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每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
     5、选择回售的债券持有人须于回售申报日内进行申报,逾期未
办理回售申报手续即视为债券持有人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
券。
     6、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14年11月3日。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为申报回售的债券持有人办理兑
付。

四、回售申报程序
    1、申报回售的“11广汇01”债券持有人应在2014年10月8日的正常
交易时间(9:30-11:30,13:00-15:00),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
售申报,申报回售的代码为100935,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一经
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
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
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2、“11广汇01”债券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售的
债券申报回售。“11广汇01”债券持有人在回售申报日不进行申报的,
视为对回售选择权的无条件放弃。
    3、对“11广汇01”债券持有人的有效回售申报,公司将在本年度
付息日(2014年11月3日)委托登记机构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
算交割。

五、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到账日:2014年11月3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当期2013年11月3日至2014年11月3日期间
利息,利率为6.90%。付息每手(面值1,000元)“11广汇01”派发利息
为人民币69.00元(含税)。
    3、付款方式:发行人将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的申报登记结果对“11广汇01”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
回售资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
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
司在回售资金到账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六、回售实施时间安排
               时间                          内容
  2014 年 9 月 29 日          公告本次回售公告
  2014 年 9 月 30 日          公告本次回售的提示性公告
  2014 年 10 月 8 日          公告本次回售的提示性公告、本次回售
                              申报日
  2014 年 10 月 10 日         公告本次回售申报情况
  2014 年 10 月 31 日         公告本次回售实施结果
  (2014 年兑息登记日)
  2014 年 11 月 3 日          本次回售资金发放日,有效申报回售的
  (2014 年付息日)           “11 广汇 01”完成资金清算交割


七、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
    1、本次回售等同于“11广汇01”债券持有人于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
年度付息日(2014年11月3日),以100元/张的价格卖出“11广汇01”债
券。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前一个交易日,“11广汇01” 债的收盘价格
为100.87元/张,高于回售的价格。且发行人选择在第3个付息日上调
票面利率80个基点至7.70%,即自第4个付息年度起至债券存续期满的
票面利率为7.70%。若“11广汇01”债券持有人申报此次回售,可能导
致相应损失,请“11广汇01”债券持有人对是否申报本次回售做出慎重
判断和决策。
    2、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即“11
广汇01”债券按净价进行申报和成交,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
作为结算价格。

八、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
本次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
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每手“11广汇01”债券(面
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5.2元(税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11广汇01”债券的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
金)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
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
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对于持有“11
广汇01”债券的居民企业股东,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1
广汇01”债券(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9.00元(含税)。
     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9]47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
税发[2009]3号)等规定,QFII取得的本次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
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九、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杨雪清、张玉 、林云
    电话:0991-3759961,3719668,3762327
    传真:0991-8637008
    2、托管人
    公司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