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56 证券简称:广汇能源 公告编号:2015-079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 年 11 月 30 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165 号中天广场 27 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 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44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2,346,181,154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44.93%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 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宋东升先生主持。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11 人,出席 9 人,董事韩士发通过视频方式出 席会议,独立董事吴晓蕾通过电话会议方式出席会议。董事侯伟因出 差未能亲自出席会议委托副董事长向东代为出席会议,独立董事吾满 江艾力因出差未能亲自出席会议委托独立董事胡本源代为出席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 5 人,出席 3 人,监事黄儒卿通过视频方式出席 会议。监事会主席任齐民因出差未能亲自出席会议委托监事王涛代为 出席会议,监事陈瑞忠因出差未能亲自出席会议委托监事杨琳代为出 席会议。 3.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倪娟出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股 2,344,544,754 99.9303 1,626,400 0.0693 10,000 0.0004 2.议案名称: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价格及发行 数量的议案 2.01 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股 2,343,489,154 99.8853 2,692,000 0.1147 0 0.00 2.02 发行数量及认购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股 2,343,489,154 99.8853 2,682,000 0.1143 10,000 0.0004 2.03 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股 2,344,534,654 99.9298 1,636,500 0.0698 10,000 0.0004 3.议案名称:关于《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 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股 2,343,489,154 99.8853 2,682,000 0.1143 10,000 0.0004 4.议案名称:关于更换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股 2,345,501,954 99.9710 663,400 0.0283 15,800 0.0007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1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 329,172,942 99.5053 1,626,400 0.4916 10,000 0.0031 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2.00 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 行 A 股股票发行价格及 发行数量的议案 2.01 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328,117,342 99.1862 2,692,000 0.8138 0 0.0000 2.02 发行数量及认购方式 328,117,342 99.1862 2,682,000 0.8107 10,000 0.0031 2.03 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的 329,162,842 99.5023 1,636,500 0.4947 10,000 0.0030 有效期 3 关于《公司 2015 年非公 328,117,342 99.1862 2,682,000 0.8107 10,000 0.0031 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 订稿)》的议案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云栋、薛玉婷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已经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