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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汇能源:独立董事关于利用“09广汇债”专项偿债账户预存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2016-07-01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利用“09 广汇债”专项偿债账户预存资金购买银行
                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利用“09 广汇债”专项偿债账户
预存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鉴于:
    公司“09 广汇债”将于 2016 年 8 月 26 日到期,根据《广汇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公司债券专项偿债资金管理制度》规定:“①在
本次债券兑付日前 30 个工作日,专项偿债账户内的资金应不低于到期
应付本期公司债券本息的百分之五十(50%);②在不影响公司在兑付
日按期偿付本期公司债券本息的前提下,专项偿债账户内的资金可用
于专项偿债账户开户银行的通知存款;经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同意,
也可投资于该开户银行自营的其他低风险、高流动性的金融产品。”
    为了合理利用本次专项偿债账户预存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在充分保证专项偿债账户资金安全的基础上,公司拟与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签署协议,在本次债券兑付日到期前使用偿债帐户预存资金
购买保本保收益型理财产品。
    我们认为,公司使用专项偿债账户预存资金购买保本保收益型理
财产品能有效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为公司股东谋求更高的投资回报,
不会对本次专项偿债计划产生影响,亦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
影响,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利用
“09 广汇债”专项偿债账户预存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



                             独立董事:张伟民 胡本源 马凤云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