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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汇能源:关于控股子公司新疆广汇新能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的问责报告2017-04-22  

						   证券代码:600256          证券简称:广汇能源     公告编号:2017-021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新疆广汇新能源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事故的问责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7 年 2 月 16 日晚 19:08 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新疆广汇新能源有限公
司 “年产 120 万吨甲醇/80 万吨二甲醚、5 亿方 LNG 项目”(以下简称“新能源
公司”) 碎煤加压气化 B 区 6 号炉发生煤气泄漏引起燃烧。事故发生后,公司
立即启动《安全生产事故综合应急救援预案》,组织现场人员撤离,封锁事故现
场,组织主系统紧急停车,同时迅速向伊吾县委、政府和哈密市委、市政府逐
级上报。各级领导高度重视,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协调事故救援工作。(内
容详见 2017-010 号公告)。
    新能源公司成立事故善后处置指挥部,在妥善做好事故伤者检查、治疗和
安抚的同时,配合哈密市、伊吾县两级政府相关部门全面有效开展事故原因调
查。2 月 19 日,哈密市政府调查小组出具《新疆广汇新能源公司“2.16”火灾
事故调查组初步意见》,初步排除人为误操作事故,通过公安部门调查取证,没
有发现故意性、预谋性、有组织性的涉嫌犯罪的相关违法行为,并将此次事故
认定为生产安全性责任事故。本次事故造成 2 人轻伤(1 人小臂轻度烫伤,1 人
额头轻微划伤),造成新能源公司碎煤加压气化 B 区 6 号炉的局部损坏及所在区
其它附属设备相关的电气、仪表及建(构)筑物的部分损毁。经初步勘察,预
计此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 730 万元。(内容详见 2017-011 号公告)。
    根据《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问责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内部问责
委员会对火灾事故相关责任人启动问责程序,并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公司内部问责委员会遵循尊重事实,遵守客观、公平、公正,制度面前人
人平等的原则,根据《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问责制度》、《生产安全事故
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安全生产奖惩办法》相关条款,在对火灾事故进行了
认真细致的调查及听取相关责任人的申辩之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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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董事、新能源公司董事长刘常进为新能源公司安全第一责任人,对
本次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予以记大过处分,并处罚 30000 元;
    2、新能源公司总经理张教负责新能源公司全面安全生产,对本次事故负重
要管理责任,予以行政降职为常务副总经理,并处罚 15000 元;
    3、新能源公司分管设备的副总经理付苏利负直接管理责任,予以行政降职
处分,并处罚 10000 元;
    4、新能源公司分管安全、消防工作的总经理助理田一政负消防及安全监管
责任,予以行政降职,并处罚 10000 元;
    5、新能源公司生产部、设备部、环安部、造气车间、机械分厂等 11 名相
关负责人,分别负有设备管理、安全管理、消防管理、设备维护保养等其他管
理责任,针对不同情形,予以处罚、记过、记大过、行政降职、撤职等处分,
并分别处罚 5000-10000 元,11 人共计罚款 78000 元。
    上述问责处罚结果,公司内部问责委员会已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并形成决议,希望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引以为戒,认真吸取教训,
加强管理,提升全体员工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全面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和强化事
故防范工作,实现公司安全生产平稳的良好局面。


    特此公告。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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