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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汇能源: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董事会第七届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8-16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董事会第七届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
独立董事,经审慎分析公司董事会第七届第二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及文
件,我们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 2017 年度审计费用标准的独
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人作为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
立场,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第七届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
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 2017 年度审计费用标准的议案》及相关文件,
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过
程中,能够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遵
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顺利完成年度审计任务。公司聘其
为审计机构及支付其报酬的决策程序合法,支付的报酬水平公允、合
理,不影响财务审计的独立性、真实性和充分性,一致认可并同意续
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
负责公司 2017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聘期一年,
审计费用标准为人民币 360 万元(不含税、不包括差旅费),其中:
2017 年度公司财务报告审计费用为 240 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
120 万元。

      二、关于公司变更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人作为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
立场,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第七届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
司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及相关文件,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是根据财政部(财会[2017]15
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
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企业对 2017
年 1 月 1 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6 月 12 日期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准则进行调整。本次
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当期及前期的损益、总资产、净资产不产生影响。
无需对已披露的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
的权益,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三、关于聘任杨卫华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
的立场,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第七届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
聘任杨卫华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及相关文件,对聘任人选的
任职资格、经营管理经验、专业业务能力进行了充分了解,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1、经审阅杨卫华先生的个人简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杨卫华
先生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能力,能够胜任副总经
理职责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情形;无被中国
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情形;无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
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2、我们一致同意聘任杨卫华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至第七
届董事会届满。

    四、独立董事关于终止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撤回相关申
请材料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
司董事会第七届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终止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事项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是基于资
本市场环境、公司经营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进行的,我们同意终止本
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
    2、本次董事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
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五、关于公司2017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人作为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
立场,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第七届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
司配股公开发行证券方案的议案》及相关文件,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配股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具有可行性。
    2、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认为本次配股符合未来公司整体
战略发展方向,有利于公司增强资本实力,改善资产负债结构,有利
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符合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3、本次配股的定价方式公平、公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审议本次配股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关于本次配
股的相关议案,并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张伟民 胡本源
                                               马凤云 孙积安

                                        二○一七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