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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汇能源:关于2015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回售的提示性公告2018-11-14  

						证券代码:600256    股票简称:广汇能源     公告编号:2018-125
债券代码:136081    债券简称:15 广汇 01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5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回售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售代码:100916
    回售简称:广能回售
    回售价格:100元人民币/张
    回售申报期:2018年11月19日(含)至2018年11月21日(含)
     间的三个交易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2018年12月10日


特别提示:
    1、根据公司于2015年12月03日披露的《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公司作为“15
广汇01”(债券代码:136081)的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
期的第三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两年的票面利率。本次债券在存续期前
三年票面利率为6.00%,在债券存续期前三年固定不变;本公司决定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票面利率100个基点至7.00%,并在
债券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
    2、根据《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
一期)募集说明书》,在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
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第三个计息年度
付息日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
续持有本期债券。
    3、“15广汇01”债券持有人可按本公告的规定,在回售申报期
内2018年11月19日(含)至2018年11月21日(含),对其所持有的全
部或部分“15广汇01”债券申报回售。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视
为对本次回售的无条件放弃,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本公司上
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的决定。
    4、投资者参与回售等同于以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卖出
持有的“15广汇01”。发行人已选择在第3个付息日上调票面利率100
个基点至7.00%。请“15广汇01”债券持有人对是否申报本次回售做
出慎重判断和决策。
    5、“15广汇01”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
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6、本公告仅对“15广汇01”债券持有人申报回售的有关事宜作
简要说明,不构成对申报回售的建议,债券持有人欲了解本次债券回
售的详细信息,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查阅相关文件。
    为保证本公司票面利率上调选择权和债券持有人回售选择权有
关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一)回售实施基本要素
    1、回售代码:100916
    2、回售简称:广能回售
    3、回售申报期:2018年11月19日(含)至2018年11月21日(含)
间的三个交易日。
    4、回售价格:面值100元人民币。以1,000元为一个回售单位,
回售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
    5、回售登记办法:债券持有人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
回售给发行人,在回售登记期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
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每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
如果当日未能申报成功,或有未进行回售申报的债券余额,可于次日
继续进行回售申报(限申报登记期内)。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
登记期内进行登记,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手续即视为投资者放弃回售,
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6、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18年12月10日。本公司委托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为申报回售的债券持有人办理
兑付。
    7、发行人将于2018年12月10日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回售部分
的债券的注销。
    (二)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发放日:2018年12月10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当期2017年12月08日至2018年12月07日期
间利息,利率为6.00%。付息每手(面值1,000元)“15广汇01”派发
利息为人民币60.00元(含税)。
    3、付款方式:发行人将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的申报登记结果对“15广汇01”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
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
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
公司在回售资金到账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二、回售登记期间的交易
    本期债券在回售登记期内将继续交易。回售部分债券一经确认后
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

     三、回售价格
   根据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回售价格为债券面值,即
100元/张。

    四、本次回售申报期
    本次回售申报期为2018年11月19日(含)至2018年11月21日(含)
间的交易日。

    五、回售申报程序
    1、申报回售的“15广汇01”债券持有人应在2018年11月19日至
2018年11月21日期间的正常交易时间(9:30-11:30,13:00-15:00),
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申报代码为100916,申报方向为
卖出,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
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
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2、“15广汇01”债券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售
的债券申报回售。“15广汇01”债券持有人在回售申报日不进行申报
的,视为对回售选择权的无条件放弃。
    3、对“15广汇01”债券持有人的有效回售申报,公司将在本年
度付息日(2018年12月10日)委托登记机构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
清算交割。
    六、回售实施时间安排
             时间                          内容
  2018 年 11 月 10 日          公告本次回售公告
  2018 年 11 月 14 日          公告本次回售提示性公告
  2018 年 11 月 15 日          公告本次回售提示性公告
  2018 年 11 月 19 日、20 日、
                               本期债券回售申报期
  21 日
                               本次回售资金发放日,对有效申
  2018 年 12 月 10 日
                               报回售的债券完成资金清算交割

    七、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
    1、本次回售等同于“15广汇01”债券持有人于本期债券第3个计
息年度付息日(2018年12月10日),以100元/张(净价)的价格卖出
“15广汇01”债券。发行人已选择在第3个付息日上调票面利率100
个基点至7.00%。请本期债券持有人对是否申报本次回售作出慎重判
断和决策。
    2、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
即“15广汇01”按净价进行申报和成交,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
和作为结算价格。

      八、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本期债
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每手“15广汇01”债券(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48元(税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统一由各兑付机构在向持有“15广汇01”的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
金)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
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
担。
      2、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
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
实施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
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号)
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
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
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3、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其他投资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
纳。

   九、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
   名称: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165号广汇中天广场27楼
   联系人:祁娟 孙裔涛
   联系电话:0991-3759961、3762327
   传真:0991-8637008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公司名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0 层
    联 系 人:史超
    联系电话:(010)66551309
    传     真:(010)66553435

    3、托管人
    公司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层
    联 系 人:安弘扬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