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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湖股份: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执行总经理的独立意见2018-07-18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公司执行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现就公司第七届董事
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赵德华先生为公司执行总经理的议案》
进行了审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执行总经理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赵德华先生专业知识、教育背
景和职业素养符合履行执行总经理职责的任职条件,其任职资格不存
在《公司法》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符合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
章的要求。赵德华先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或禁入
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发现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处罚和惩戒。同意聘任赵德华先生为公司执行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