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公司执行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现就公司第七届董事 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赵德华先生为公司执行总经理的议案》 进行了审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执行总经理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赵德华先生专业知识、教育背 景和职业素养符合履行执行总经理职责的任职条件,其任职资格不存 在《公司法》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符合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 章的要求。赵德华先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或禁入 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发现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处罚和惩戒。同意聘任赵德华先生为公司执行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