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全资子公司湖南大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暨关联 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 程》及有关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在第七届 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投资设立湖南大湖私募股 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 认真审阅了该关联交易事项的相关资料,并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 效沟通,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全资子公司投资设立湖南大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 合伙)暨关联交易的事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符 合公司整体发展规划,有利于推进公司战略转型升级,提高公司综合 竞争力和盈利能力。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作为公司的独立 董事,我们认可该项关联交易,并同意将该项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 司董事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