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全资子公司投资设立湖南大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 合伙)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现就公司第七届董事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投资设立湖南大湖私募股权投 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审查,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客观、公正、合理的原则,不存 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权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 影响。关联董事在董事会上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参与表决并同 意本次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同意公司全资子公 司投资设立湖南大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暨关联交易 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