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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首旅酒店:监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核查意见2018-11-27  

						           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核查意见


    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公司
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
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情形,包括:(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
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
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
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具备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
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
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
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考核指标的
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
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公司考核
激励体系,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调动公司核心管
理团队和核心业务骨干等人员的积极性,形成激励员工的长效机制,可实现公司
人才队伍和产业经营的长期稳定,且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8 年 11 月 26 日